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蔡文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伍仟貳佰零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文憲於民國112年06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21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2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3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0月24日止累計211,203元正未給付,其中205,438元為本
金;5,06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文憲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2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
0月24日止累計402,762元正未給付,其中394,906元為本金
;7,156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蔡文憲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2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0月24日止累計431,327元正未給付,其中419,287元為本
金;11,340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蔡文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0日止累計149,917元正未給
付,其中144,182元為消費款;5,73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
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2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05438元 蔡文憲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0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394906元 蔡文憲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28%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419287元 蔡文憲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5%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144182元 蔡文憲 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PCDV-113-司促-31234-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