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劉芸慈

共找到 47 筆結果(第 41-47 筆)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0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劉芸慈 債 務 人 林越網版印刷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能傑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零捌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06

TCDV-113-司促-32300-2024110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8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劉芸慈 債 務 人 亨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賢 債 務 人 羅家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參佰玖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30

TCDV-113-司促-31680-2024103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1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劉芸慈 債 務 人 廖梓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8

TCDV-113-司促-31313-2024102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1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劉芸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丞有限公司、廖梓翔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國丞有限公司業於112年6月9日 府授經登字第1120735049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 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 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 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 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 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0-28

TCDV-113-司促-31312-2024102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9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劉芸慈 債 務 人 維度壹參壹柒有限公司即源形式秘密基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婉琦 債 務 人 林昕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肆佰壹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8

TCDV-113-司促-29293-2024100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9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劉芸慈 債 務 人 林昕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肆佰壹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8

TCDV-113-司促-29294-20241008-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7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劉芸慈 債 務 人 陳國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23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04

CHDV-113-司促-10576-20241004-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