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邱慧英
邱徐秀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祐霖律師
黃章峻律師
被 告 邱文彬
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30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鄭子文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MLDV-112-重訴-27-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