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951號
債 權 人 元源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心葦
債 務 人 林宗勳即幸福花之島冷凍草莓工坊
張菁稜
一、㈠債務人林宗勳即幸福花之島冷凍草莓工坊、張菁稜應向債
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就其餘貨款7,100元部分,因債
權人於兩造所簽立之貨款確認書,已同意捨棄該部分債務
,使債務人以100,000元清償全部貨款,故此部分金額不
予認列,且該貨款確認書亦無表明債務人須負連帶清償責
任,故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須連帶清償,亦屬無據。另就代
墊款24,700元部分,債權人未提出事證以釋明之,故亦不
予認列。再就債權人主張貨款之利息起算日應為112年9月
14日云云,查該日期係兩造簽立貨款確認書之時間,尚非
本件債務之到期日,復勾稽貨款確認書並未約定部分款項
逾期未清償則全部款項視為到期等加速約款,是本件利息
起算日自應以債務人收受債權人催告存證信函之翌日即11
3年8月16日為準。)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3-司促-28951-202410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