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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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朱玉雯(即朱黃美枝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28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0 1 1000 附記: 一、聲請人請將附件之「公示催告注意事項」(含公示催告聲 請公告於法院狀)填妥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網站 ,並於上開文件送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 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即主文第四項所示之期間)屆 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 告全文,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

2025-03-03

TPDV-114-司催-289-20250303-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蔡明哲(即蔡明宏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29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新興科技基金-一般型 00000000 1 87 附記: 一、聲請人請將附件之「公示催告注意事項」(含公示催告聲 請公告於法院狀)填妥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網站 ,並於上開文件送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 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即主文第四項所示之期間)屆 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 告全文,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

2025-03-03

TPDV-114-司催-291-2025030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鄧心甯 訴訟代理人 鄧珺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52 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 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 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寶來地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7-D0-00-0000000-0 1 300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2025-02-27

TPDV-114-除-321-20250227-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林銀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27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2893 附記: 一、聲請人請將附件之「公示催告注意事項」(含公示催告聲 請公告於法院狀)填妥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網站 ,並於上開文件送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 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即主文第四項所示之期間)屆 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 告全文,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

2025-02-27

TPDV-114-司催-276-2025022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王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1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890.5 2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890.5

2025-02-27

TPDV-114-除-213-2025022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朱葉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 1 1000 02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 1 1000 03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 1 1000

2025-02-27

TPDV-114-除-256-2025022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陳樺葦(原名:陳怡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5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備考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000 002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000 003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00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2025-02-27

TPDV-114-除-151-2025022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林淑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9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福元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000 002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福元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000 003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福元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000

2025-02-27

TPDV-114-除-297-2025022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毛國樑(即李傑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0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000 002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000 003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000

2025-02-26

TPDV-114-除-202-20250226-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江珮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35號 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4年2月6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2025-02-26

TPDV-114-除-271-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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