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081號
聲 請 人 賴俊渝
關 係 人 許芳瑞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改任許芳瑞律師(律師證書字號:74臺檢證字第0562號)為被繼
承人張開明(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民國110年10月10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街00號)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開明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財產管理人不勝任或管理不適當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
人或檢察官之聲請改任之;其由法院選任者,法院認為必要
時得依職權改任之。」、「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
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
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45、14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開明於民國110年10月10日
死亡,前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506號裁定選任游淑惠律師
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惟游淑惠律師不幸離世,目前聲
請人與被繼承人等共有人間尚有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進行中,爰聲請改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
人以利程序之進行及終結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506
號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11年度司繼字第506號、111年度司家催字第106號卷宗核閱
屬實,並有新聞網報導網頁影本附卷可參,堪信為真實。本
院審酌游淑惠律師既已死亡,無法繼續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
管理人,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為被繼承人重新
選任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經本
院參酌台南律師公會參與院方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律師名單
徵詢結果,許芳瑞律師願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有
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及許芳瑞律師之陳報狀等附卷可稽。
審酌許芳瑞律師不僅具專業法律知識及能力,且有法律事務
之執行經驗,又與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均無親屬或利害關係
,由其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應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具公
益性質之遺產管理人職務,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
務,積極有效地發揮管理遺產之最大效益,是認由其擔任被
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TNDV-113-司繼-3081-20241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