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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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48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債 務 人 馬青山 劉福麟 一、債務人馬青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40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馬青山、劉福麟發支付命令,惟 查惟聲請狀並未釋明其得向相對人劉福麟請求給付電費新臺 幣2,640元及其利息。嗣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113年1 2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其已於113年1 2月9日、114年1月7日收受上開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有送達證書、聲請人113年12月13日、114年1月13日陳報 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揆諸前揭說明, 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1-17

PTDV-113-司促-12548-20250117-3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王士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1-15

PTDV-113-司促-13959-202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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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董坤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1-15

PTDV-113-司促-13957-20250115-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47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債 務 人 陳億田即陳木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13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1-10

PTDV-113-司促-12247-20250110-2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勝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勝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1-10

PTDV-113-司促-13316-20250110-2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65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債 務 人 張光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215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1-10

PTDV-113-司促-12365-20250110-2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吉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吉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商業登記資料及 其法定代理人黃國祥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1-03

PTDV-113-司促-13761-20250103-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淯石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1-03

PTDV-113-司促-13723-20250103-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董陳鳳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董陳鳳珠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1-03

PTDV-113-司促-13958-20250103-1

司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53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相 對 人 楊智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8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 此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 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105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1年10月5日 18,500元 113年2月25日 113年2月25日 屏稽字第12201438217號 002 111年10月5日 18,500元 113年3月25日 113年3月25日 屏稽字第12201438218號 003 111年10月5日 18,500元 113年4月25日 113年4月25日 屏稽字第12201438219號 004 111年10月5日 18,500元 113年5月25日 113年5月25日 屏稽字第12201438220號 005 111年10月5日 18,500元 113年6月25日 113年6月25日 屏稽字第12201438221號 006 111年10月5日 18,500元 113年7月25日 113年7月25日 屏稽字第12201438222號 007 111年10月5日 18,500元 113年8月25日 113年8月25日 屏稽字第12201438223號 008 111年10月5日 18,500元 113年9月25日 113年9月25日 屏稽字第12201438224號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 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 庸聲請。

2024-12-27

PTDV-113-司票-1053-2024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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