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鸛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柒萬肆仟零玖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鸛庭於民國113年07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7月05日起至民國120年07月0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0月18日止累計305,549元正未給付,其中298,013元為本
金;7,53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李鸛庭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向債
權人借款2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11
9年11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52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10月18日止累計268,784元正未給付,其中26
4,816元為本金;3,268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李鸛庭於民國113
年03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
13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8日止累計496,437元
正未給付,其中482,723元為本金;13,014元為利息;7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
李鸛庭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950,073元,約
定自民國112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119年11月10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5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8日
止累計1,803,322元正未給付,其中1,780,743元為本金;21
,979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
示之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
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6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98013元 李鸛庭 自民國113年10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002 264816元 李鸛庭 自民國113年10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52%計算之利息 003 482723元 李鸛庭 自民國113年10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4 0000000元 李鸛庭 自民國113年10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52%計算之利息
PCDV-113-司促-30625-20241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