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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簡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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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757號 原 告 王崇德 被 告 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茂原 訴訟代理人 吳啓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8月22日裁 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2 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有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95 條、第 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2024-10-11

CCEV-113-潮簡-757-202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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