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700號
原 告 百分百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竣賢
訴訟代理人 鄭景祥
原告前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美秀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PCEV-114-板補-700-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