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9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呂承豐
債 務 人 程俊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2,970元,及其中新臺幣45,9
62元部分,自民國97年3月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
年3月8日起至民國100年3月31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
幣150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三個月以
上者收取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00年4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
收取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3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PTDV-113-司促-10692-2024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