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分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372號
原 告 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邱培迪
被 告 宋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08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KLDV-114-基小-372-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