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13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周郁玲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羅尚華 住連江縣○○鄉○○村0鄰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褔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
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77633號債權憑證正本為
執行名義,並以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為由,向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以發給債權憑證,因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即屬不明。又查,債務人之住所係於
連江縣○○鄉○○村0鄰000號,此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查
,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TYDV-114-司執-16130-2025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