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喪失期限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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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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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4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玖拾玖元,及本 金貳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5年9月7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 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 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 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 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 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 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10月21日止帳款尚餘新 臺幣(以下同)26,399元,及其中本金25,000元未按期繳 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1日止,帳款尚餘26,399元及其 中本金25,000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 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2-24

CHDV-113-司促-13746-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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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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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鍾幸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0,5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鍾幸庭於民國112年02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6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0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6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 2月19日止累計310,539元正未給付,其中304,901元為本金 ;5,338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 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8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4901元 鍾幸庭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62%計算之利息

2024-12-24

MLDV-113-司促-8807-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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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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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羅湘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75,0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湘淇於民國112年0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056 ,399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24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24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5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2月19日止累計875,060元正未給付,其中869,142元為本 金;5,225元為利息;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 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8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69142元 羅湘淇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55%計算之利息

2024-12-24

MLDV-113-司促-8801-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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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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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奕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1,0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奕勝於民國111年08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02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0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2月19日止累計631,014元正未給付,其中625,171元為本 金;5,84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 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79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25171元 黃奕勝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2024-12-24

MLDV-113-司促-8799-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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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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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邱韋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3,3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韋博於民國112年02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1日起至民國122年01月0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2月19日止累計403,379元正未給付,其中391,392元為本 金;11,98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 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80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1392元 邱韋博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2024-12-24

MLDV-113-司促-8803-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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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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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4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黎美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7,166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48計算之利息,暨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二、查債務人黎美君並未依 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 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 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三、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 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 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 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 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4-12-23

MLDV-113-司促-8740-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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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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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4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邱逸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9,773元,及自民國113年8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08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二、查債務人邱逸玄並未依 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 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 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三、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 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 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 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 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2024-12-23

MLDV-113-司促-8743-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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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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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2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傅治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2,633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03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 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8月 10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0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2,63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 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 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 :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4-12-23

MLDV-113-司促-8724-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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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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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4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張典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96,4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典揚於110年09月2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 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明文 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74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1088元 張典揚 自民國113年08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93% 002 新臺幣194155元 張典揚 自民國113年07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4% 003 新臺幣141774元 張典揚 自民國113年0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34% 004 新臺幣269402元 張典揚 自民國113年08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1088元 張典揚 自民國113年0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194155元 張典揚 自民國113年08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141774元 張典揚 自民國113年0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4 新臺幣269402元 張典揚 自民國113年0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024-12-23

MLDV-113-司促-8748-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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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芮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6,9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芮綺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15年10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6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 2月18日止累計215,263元正未給付,其中204,683元為本金 ;9,229元為利息;1,35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劉芮綺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向 債權人借款6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16日起至民國 116年11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53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8日止累計381,258元正未給付,其中 357,587元為本金;22,285元為利息;1,386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劉芮綺於民國 112年03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 3月13日起至民國115年03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5.2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8日止累計130,413 元正未給付,其中119,541元為本金;10,279元為利息;5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 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 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7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4683元 劉芮綺 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6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57587元 劉芮綺 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53%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19541元 劉芮綺 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24%計算之利息

2024-12-23

MLDV-113-司促-8749-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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