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芮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6,9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芮綺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15年10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6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
2月18日止累計215,263元正未給付,其中204,683元為本金
;9,229元為利息;1,35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劉芮綺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向
債權人借款6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16日起至民國
116年11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53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8日止累計381,258元正未給付,其中
357,587元為本金;22,285元為利息;1,386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劉芮綺於民國
112年03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
3月13日起至民國115年03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5.2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8日止累計130,413
元正未給付,其中119,541元為本金;10,279元為利息;5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
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
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7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4683元 劉芮綺 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6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57587元 劉芮綺 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53%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19541元 劉芮綺 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24%計算之利息
MLDV-113-司促-8749-20241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