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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辛姵彣(原名張馨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47,747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2025-03-15

KMDV-114-司促-5-20250315-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1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賴運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4

TTDV-114-司促-871-20250314-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41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黃晉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0,916元,及自民國10 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PTDV-114-司促-1341-20250314-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45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陳寶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149元,及自民國10 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PTDV-114-司促-1345-20250314-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葉亞若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葉亞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葉亞若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 戶籍設於桃園市觀音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PTDV-114-司促-1343-20250314-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9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孫鴻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4

TTDV-114-司促-869-20250314-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偉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765元,及自民國107年12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666元,及自民國108年12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13

SLDV-114-司促-271-20250313-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32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林鳳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2

CTDV-114-司促-2932-20250312-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37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張聰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一)貳萬零伍佰陸拾柒元( 二)壹萬柒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均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2

KSDV-114-司促-4137-20250312-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33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林聖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2

CTDV-114-司促-2933-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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