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偉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765元,及自民國107年12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666元,及自民國108年12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SLDV-114-司促-271-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