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8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余蕙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814元,及本金51,006元自
民國113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0年9月7日、112年8月4日
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
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
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
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
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
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
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12月3日止,帳款尚餘新
臺幣(以下同)53,814元,及其中本金51,006元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3日止,帳款尚餘53,814元
及其中本金51,006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
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三、原匯通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於91年6月3日更名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又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6月26日經財政
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國泰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2
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
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
概括承受,於此敘明(詳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SCDV-113-司促-12380-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