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專案補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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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0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袁嘉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捌佰捌拾玖 元,及其中貳萬零伍佰貳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0521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7368元,共計新臺幣27889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2025-03-26

PCDV-114-司促-7802-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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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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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16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曾聖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零肆拾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零捌佰零肆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0,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0804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0239元,共計新臺幣41043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 、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3-26

PCDV-114-司促-7816-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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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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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14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高黃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柒仟伍佰肆 拾陸元,及其中肆萬零伍佰肆拾貳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40542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97004元,共計新臺幣137546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 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2025-03-26

PCDV-114-司促-7814-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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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9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江梅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零肆佰肆拾壹元 ,及其中壹萬玖仟壹佰肆拾肆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9144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61297元,共計新臺幣80441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2025-03-26

PCDV-114-司促-7799-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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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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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0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劉子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零捌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肆仟零參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0,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4030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9058元,共計新臺幣53088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 、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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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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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97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張嘉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肆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0,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2445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46012元,共計新臺幣58457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 、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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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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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9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劉國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205元,及其中新臺幣14,9 95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4995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5210元,共計新臺幣20205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 、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5-03-26

MLDV-114-司促-1799-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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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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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97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彭逸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795元,及其中新臺幣41,5 79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41579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6216元,共計新臺幣47795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 、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2025-03-26

MLDV-114-司促-1797-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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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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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94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蔡聖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350元,及其中新臺幣33,3 75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33375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9975元,共計新臺幣53350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 、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2025-03-26

MLDV-114-司促-1794-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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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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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98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盧永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548元,及其中新臺幣25,8 88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5888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3660元,共計新臺幣39548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 、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5-03-26

MLDV-114-司促-1798-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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