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詹喬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柒佰貳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詹喬鈞於民國108年05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5月31日起至民國115年05月31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65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7日止累計61,940
元正未給付,其中61,817元為本金;123元為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詹喬鈞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21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65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7日止累計73,559
元正未給付,其中73,418元為本金;141元為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詹喬鈞於民國111年07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26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2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2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7日止累計286,590
元正未給付,其中282,201元為本金;3,689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
息。
(四)債務人詹喬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09日止累計42,639元正未給付,
其中41,414元為消費款;1,22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79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1817元 詹喬鈞 自民國114年03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6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73418元 詹喬鈞 自民國114年03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65%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282201元 詹喬鈞 自民國114年03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7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41414元 詹喬鈞 自民國114年03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TCDV-114-司促-7970-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