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許庭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陸拾參元,及其
中(一)新臺幣伍萬零玖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二計算之
利息。(二)新臺幣肆仟捌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許庭萱於民國112年03
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2日
起至民國119年03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7日止累計53,396元正未
給付,其中50,999元為本金;2,39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許庭萱向
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
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
14年03月17日止累計5,767元正未給付,其中4,826元為消費
款;441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
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PHDV-114-司促-388-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