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裕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5,7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裕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03月09日止累計85,707元正未給付,其中80,04
1元為消費款;4,466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
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7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041元 黃裕美 自民國114年03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MLDV-114-司促-1771-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