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朝陽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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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羅佳瑈 羅錫裕 一、債務人羅佳瑈、羅錫裕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 零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羅佳瑈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羅錫 裕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借款本 金合計新臺幣(下同)569,98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 或服義務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 本息,並立有借據為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羅佳瑈自113年9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迄今尚 欠聲請人140,632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羅 錫裕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2-17

CHDV-113-司促-13534-2024121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3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翊恩(原名:黃善騰) 黃裕欽 郭彙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柒佰陸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翊恩(原名:黃善騰)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 時,邀債務人黃裕欽、郭彙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十二筆,借款本金合計新臺幣(下同)445,510元整 ,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義務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 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為證。(二)依借據約定, 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 時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 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 另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黃翊恩 (原名:黃善騰)自113年9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欠 聲請人113,766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黃裕欽、 郭彙蓁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 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7

KSDV-113-司促-23369-20241217-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呂偉恩 陳卉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9,146元及自民國113年8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呂偉恩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陳卉 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五筆,借款本 金合計新臺幣(下同)135,89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 或服義務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 本息,並立有借據為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呂偉恩自113年9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迄今尚 欠聲請人69,146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陳卉 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 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2-16

CHDV-113-司促-13532-2024121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6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庭維 吳愛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庭維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吳愛 倫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借款本 金合計新臺幣(下同)106,36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 或服義務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 本息,並立有借據為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吳庭維自113年9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迄今尚 欠聲請人102,007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吳 愛倫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6

TCDV-113-司促-36620-2024121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8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靜 陳文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捌佰柒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靜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陳文聰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借款本金合計 新臺幣(下同)249,80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義務兵 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 據為證。(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 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 息外,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對聲請人 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四)詎債務人陳靜自113年9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迄 今尚欠聲請人217,877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陳 文聰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2024-12-16

PCDV-113-司促-35807-2024121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6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姿瑾 林秉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壹佰壹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姿瑾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林秉 瑋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借款本金合 計新臺幣(下同)208,32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義務 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 借據為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姿瑾自113年9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迄今尚 欠聲請人150,113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林秉瑋 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 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6

TCDV-113-司促-36619-2024121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6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呈翼 債 務 人 黃子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壹佰柒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呈翼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黃子秦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十四筆,借款本金 合計新臺幣(下同)451,88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 義務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 並立有借據為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 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黃呈翼自113年9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欠聲 請人397,173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黃子秦既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 ,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6

TCDV-113-司促-36624-2024121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6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家瑄 張秀悅即張秀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參佰伍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家瑄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張秀悅 即張秀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借 款本金合計新臺幣(下同)110,467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 成或服義務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 本息,並立有借據為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 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林家瑄自113年9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欠聲 請人95,354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張秀悅即張 秀月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 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6

TCDV-113-司促-36621-20241216-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楊貽婷 沈妙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柒佰柒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楊貽婷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 沈妙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借款本 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67,528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 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 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 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 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 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 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 到期。(四)詎債務人楊貽婷自113年8月30日起即未依約清 償債務,迄今尚欠185,777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 務人沈妙蓮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 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1

CTDV-113-司促-15942-2024121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1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肆佰陸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借款人王羽伶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 陳秀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借款本 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02,824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 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 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 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 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 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 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 到期。(四)詎借款人王羽伶自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 償債務,迄今尚欠279,467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 務人陳秀鳳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2024-12-10

PCDV-113-司促-35112-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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