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本票票號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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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59號 聲 請 人 惠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森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勝騰即梁勝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梁勝騰即梁勝偉所簽 發之本票(票號:WG0000000),到期日後經提示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 ,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換言 之,票據上所記載之金額,不得改寫,否則票據無效(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41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本件本票金額原為大寫「貳拾伍」之文字,經塗改為「壹拾 捌萬元」,顯屬金額之改寫,依上意旨,自屬無效票據。是 以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2024-10-09

CHDV-113-司票-1459-20241009-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832號 聲 請 人 張連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朱冬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清晰本票彩色影本(因到期日被印 章覆蓋不清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4-10-04

TCDV-113-司票-8832-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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