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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子恒 汪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44,503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子恒於民國108年起就讀東南科技大學期間,邀 債務人汪玉玲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 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 撥貸申請書2筆共105,516元整。詎債務人林子恒民國113年5 月24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 責任,自民國113年4月24日起算利息;債務人汪玉玲為連帶 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44,503元整,利 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 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 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5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4503元 汪玉玲、林子恒 自民國113年4月24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9日止 年息1.775% 002 44503元 汪玉玲、林子恒 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44503元 汪玉玲、林子恒 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0-01

ILDV-113-司促-4567-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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