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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5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林佳君 債 務 人 侯莞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伍佰伍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三百元、第二個 月當月計付四百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五百元之違約金,違 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4-10-04

PCDV-113-司促-28550-2024100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99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佳君 債 務 人 熊詩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 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8996-2024100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99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佳君 債 務 人 林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4

TCDV-113-司促-28995-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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