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右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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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172號 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債 務 人 楊庭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貳仟參佰元、滯納金新臺 幣肆仟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0-18

TNDV-113-司促-19172-20241018-2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33號 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上列債權人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涵洋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2024-10-17

CHDV-113-司促-11233-20241017-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070號 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債 務 人 林育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貳佰貳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貳仟貳佰貳拾參元,另滯 納金壹仟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6

PCDV-113-司促-22070-20241016-1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29號 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債 務 人 黃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358元,及自民國 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 金2,236元及滯納金3,5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4-10-07

CYDV-113-司促-7629-20241007-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281號 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債 務 人 陳家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肆仟參佰壹拾參元、滯 納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0-07

TNDV-113-司促-18281-2024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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