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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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李亞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02,5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亞芩於105年11月2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 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明文 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3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7321元 李亞芩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259782元 李亞芩 自民國114年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63% 003 新臺幣355406元 李亞芩 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9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259782元 李亞芩 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355406元 李亞芩 自民國114年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11

KLDV-114-司促-1325-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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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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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陳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57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 (二)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25578元(如附件繳 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 :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11

KLDV-114-司促-1319-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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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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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8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林玟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5,959元,及其中新臺幣41,8 05元,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10

KLDV-114-司促-1284-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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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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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421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0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14,42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07

KLDV-114-司促-1253-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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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旻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8,6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旻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5日止累計58,626元正未給付, 其中55,695元為消費款;2,931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2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695元 林旻潔 自民國114年2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07

KLDV-114-司促-1274-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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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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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金郁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0,852元,及其中新臺幣140 ,109元,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99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170,667元,自民國113年 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68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06

KLDV-114-司促-804-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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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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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楊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5,289元,及其中新臺幣180 ,883元,自民國113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06

KLDV-114-司促-1184-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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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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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佩霖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539元,及其中新臺幣46,9 67元,自民國114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13年7月19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 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 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 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 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17日止,帳款尚餘48,539元, 及其中本金46,967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06

KLDV-114-司促-1202-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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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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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李祐緯 債 務 人 方憶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62,264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06

KLDV-114-司促-756-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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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史仲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42,6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史仲宇於民國113年05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6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02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02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4日止累計626,9 95元正未給付,其中613,389元為本金;13,306元為利 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史仲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7日止累計215,665元正未給付, 其中212,630元為消費款;3,03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2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3389元 史仲宇 自民國114年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12630元 史仲宇 自民國114年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06

KLDV-114-司促-1226-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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