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孟潔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麗 住○○市○○區○○○○街0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強制執行,然上開第三人設於臺北
市內湖區乙情,有聲請人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KSDV-114-司執-49-2025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