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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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69號 債 權 人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 債 務 人 許晏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1

KSDV-113-司促-17969-20241021-2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68號 債 權 人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 債 務 人 黃香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1

KSDV-113-司促-17968-20241021-2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491號 債 權 人 天下財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 債 務 人 盧婕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0-15

TNDV-113-司促-18491-20241015-1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77號 債 權 人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 債 務 人 許琬貽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4-10-14

CYDV-113-司促-7877-20241014-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40號 債 權 人 天下財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純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何純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4-10-08

CTDV-113-司促-12240-20241008-2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44號 債 權 人 天下財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 債 務 人 鄭程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00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08

CHDV-113-司促-10144-20241008-2

岡補
岡山簡易庭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345號 原 告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志忠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2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為175元(即以本 金20,000元,計息期間113年3月13日至聲請支付命令前一日即11 3年5月15日,年息5%計算,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共為20,175元(計算式:20,000+175=20,175),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 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2024-10-07

GSEV-113-岡補-345-20241007-1

雄小
高雄簡易庭

給付報酬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668號 原 告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即林柏君 訴訟代理人 徐博閎 被 告 李佳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9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認本件尚有需調查之處,爰裁定於113年11 月7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2024-10-07

KSEV-113-雄小-1668-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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