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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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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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2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張文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參拾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 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 至民國113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734元正,迭 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7

TCDV-114-司促-8428-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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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6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林淑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參仟陸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收取新臺幣肆 佰元,第二期收取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收取新臺幣陸佰元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7

TCDV-114-司促-8369-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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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353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EVI TRIANI 阿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27

TCDV-114-司促-8353-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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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4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吳季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玖拾柒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柒萬參仟零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 四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吳季庭於101年5月間 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 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 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 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14年1月底尚積欠聲 請人75,597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208元整、消費款67,920元 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5,12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841 元整及違約金5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 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 73,048元自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 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 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 之送達,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7

TCDV-114-司促-8444-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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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5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葉依婷 債 務 人 林夢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捌佰玖拾參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 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暨已核 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7

TCDV-114-司促-8354-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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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0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曾麗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捌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八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 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 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 ,於自民國111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 率依年利率8.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 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45,852元及相 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 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 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 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茲債權人屢次催 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 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7

TCDV-114-司促-8404-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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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2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曜貴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   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潘曜貴已於民國113年5月6日死亡,此有債務人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債務人死亡,已無權利 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債權人對已死亡之人 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2025-03-27

TCDV-114-司促-8427-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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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83號 債 權 人 吳春鳳 債 務 人 庫奇食品有限公司即瑪莎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健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7

TCDV-114-司促-6683-2025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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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6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債 務 人 梁智斌 債 務 人 梁元瑋即梁蒼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 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柒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三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6

TCDV-114-司促-8163-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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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7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莊承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43859元(如附件繳 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6

TCDV-114-司促-8276-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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