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4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吳季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玖拾柒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柒萬參仟零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
四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吳季庭於101年5月間
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
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
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
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14年1月底尚積欠聲
請人75,597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208元整、消費款67,920元
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5,12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841
元整及違約金5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
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
73,048元自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
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
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
之送達,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4-司促-8444-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