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0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永豐即林瑞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壹佰伍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永豐即林瑞基於民國91年11月07日向聲請人請領
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
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
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
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3-司促-28805-2024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