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案情繁雜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41-50 筆)

交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胡雪琳 被 告 林信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9

TYDM-113-交附民-47-20250319-1

附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48號 原 告 陳綉津 被 告 施佩誼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4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李容萱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9

SLDM-113-附民-1448-20250319-1

附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陳泓名 被 告 王冠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2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佳欣

2025-03-19

CYDM-114-附民-55-20250319-1

桃交簡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19號                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20號 原 告 呂佳蓉 曹永霖 被 告 張東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8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9

TYDM-113-桃交簡附民-220-20250319-1

桃交簡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19號                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20號 原 告 呂佳蓉 曹永霖 被 告 張東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8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9

TYDM-113-桃交簡附民-219-20250319-1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62號 原 告 張修華 (地址詳卷) 被 告 施宗承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462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葉宇修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9

TYDM-113-附民-1862-20250319-1

簡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98號 原 告 馬明珠 訴訟代理人 李居洽 被 告 林明吉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79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吳丁偉 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PCDM-113-簡附民-198-20250318-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竊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2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昭德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11 0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九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   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   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   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 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本院113 年度易字第1208號竊盜等案件,被告李昭德部分   原定於民國114 年3 月18日下午2 時29分宣判,茲因另同案   被告李易書仍拘提中,為求妥適製作完成判決書,無法如期   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   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於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CYDM-113-易-1208-20250318-2

壢交簡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96號 原 告 張展學 (地址詳卷) 被 告 管坤成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96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葉宇修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8

TYDM-113-壢交簡附民-196-20250318-1

附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10號 原 告 吳金章 被 告 梁振琛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屏東戶 政)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27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2025-03-17

PTDM-113-附民-410-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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