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2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昭德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11
0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九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
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
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
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 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本院113 年度易字第1208號竊盜等案件,被告李昭德部分
原定於民國114 年3 月18日下午2 時29分宣判,茲因另同案
被告李易書仍拘提中,為求妥適製作完成判決書,無法如期
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
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於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CYDM-113-易-1208-202503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