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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7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趙昱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868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4-10-29

CYDV-113-司促-8670-20241029-1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1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何桐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21,516元,及自民 國95年10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7.5%計算之 利息,與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㈡80,688元,及其中79,488元自95年9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 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與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4-10-29

CYDV-113-司促-8715-20241029-1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2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廖家葦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2,548元,及自民國 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㈡7,06 0元,及自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 息;㈢1,848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 %計算之利息;㈣432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㈤1,482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㈥1,512元,及自113年3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㈦1,640元, 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㈧ 1,515元,及自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 之利息;㈨430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6%計算之利息;㈩1,408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280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1,139元,及自113年 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171元,及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72 0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 息;1,164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 %計算之利息;1,770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4,725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1,251元,及自113年 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628元,及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1, 580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 利息;2,142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6%計算之利息;1,170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504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2,976元,及自113年 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3,327元, 及自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2,798元,及自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 之利息;854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6%計算之利息;565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2,652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1,536元,及自113年 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510元,及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68 0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 息;2,500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 %計算之利息;1,758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904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1,792元,及自113年3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960元,及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2, 368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 利息;3,749元,及自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6%計算之利息;1,729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4,338元,及自113年3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1,206元,及自113 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1,435元 ,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3,239元,及自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 計算之利息;1,084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2,224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333元,及自113年3月2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108元,及自11 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1,449 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 息;2,156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 %計算之利息;2,574元,及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4-10-29

CYDV-113-司促-8725-20241029-1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1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曾筠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1,268元,及自民國 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㈡2,11 6元,及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 息;㈢4,975元,及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 %計算之利息;㈣3,490元,及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㈤2,399元,及自113年7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 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4-10-29

CYDV-113-司促-8718-20241029-1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4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興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涵誼 住○○市○區○○里○○路000號 上列當事 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390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4-10-29

CYDV-113-司促-8649-20241029-1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8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褚宥葳即褚宜蓁即褚宇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638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4-10-29

CYDV-113-司促-8680-20241029-1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咨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1,884元,及其中41 ,029元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4-10-28

CYDV-113-司促-8638-20241028-1

司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09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相 對 人 LAOPHA KOSRI哥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付款地:嘉義),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 年4月5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15%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1809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3年1月22日 47,796元 113年3月5日 113年3月5日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2024-10-28

CYDV-113-司票-1809-20241028-1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62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坤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李坤儒住居 於新竹縣竹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2024-10-28

CYDV-113-司促-8627-20241028-1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2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蔡軒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5,510元,及其中63 ,260元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4-10-28

CYDV-113-司促-8622-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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