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
債 務 人 郭勝忠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捌仟
零參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
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
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
,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
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
,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
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8,030元【計算式:(13+1)×43×15-1,
000=8,03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
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附件:
⒈提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當時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擔
保債務還款計劃書,並具體說明債務人於前置協商後毀諾之原
因與日期,並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
有困難,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⒉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例如:扣薪
)於法院繫屬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⒊提出表明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民國112年2月14日至11
4年2月13日間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之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並報告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
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
⒋提出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號機車之估價單;如已報廢,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112年2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
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
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
之原因。
⒎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⒏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
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
居住費用。
SLDV-114-消債清-30-2025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