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51號
原 告 洪綉雯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被 告 新巨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范財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
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而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
13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PCDV-113-補-1951-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