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崇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58
9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公訴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崇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一、高崇偉與身分不詳暱稱「明星」之成年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
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
欺犯罪所得而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明星」所屬詐欺集團
其他成員分別於附表「詐騙暨匯款經過」欄所示時間、詐騙
手法向附表所示之人行騙,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
別匯款至附表「詐騙暨匯款經過」欄所示帳戶內。高崇偉復
依指示,於附表「被告提領經過」欄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
提領各該編號所示金額,再將款項全數交予身分不詳之詐欺
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
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高崇偉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蘇雅惠等人(詳如附表編號1至10所列)於警詢
之證述。
㈢被害人蘇雅惠提出之轉帳明細、被害人曾鈺容與詐騙集團對
話截圖、被害人陳錦華與詐騙集團對話截圖、被害人吳佳蓉
與詐騙集團對話截圖及轉帳明細、被害人顏妤潔與詐騙集團
對話截圖及轉帳明細、被害人郭品均與詐騙集團對話截圖及
轉帳明細、被害人林佑瑋與詐騙集團對話截圖及轉帳明細、
被害人邱鈺柔與詐騙集團對話截圖及轉帳明細、被害人郭建
宏與詐騙集團對話截圖及轉帳明細、被害人楊凱翔與詐騙集
團對話截圖及轉帳明細。
㈣陳鈺青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陳鈺青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吳文雅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
易明細、黃忠信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林廷翰臺
灣土地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陳前廣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
之交易明細。
㈤提款畫面截圖。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
洗錢罪。
㈡被告附表編號1、3至5、7、8「被告提領經過」欄所示多次提
領款項之行為,均係於密接時間而為,手法相同,且侵害同
一法益,是其就附表編號1、3至5、7、8「被告提領經過」
欄所示時間各次提領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
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
各論以接續犯。
㈢被告上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數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各次犯行,被害人不同
,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被告就其所犯以上詐欺取財、洗錢罪,與「明星」及所屬詐
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刑之減輕事由: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規定同條例所謂「詐
欺犯罪」包括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同條例第47條前段則
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
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查被告於審
判中已坦承詐欺犯行(偵查中未傳喚),且無犯罪所得(詳
後述),符合前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
,爰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⒉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其刑」。被告於審判中既自白涉有一般洗錢之犯行(
偵查中未傳喚),即應適用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
定減輕其刑,縱因想像競合之故,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處斷,本院仍應將前開一般洗錢罪經減輕其刑之
情形評價在內,於量刑併予審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
第4405、4408號判決要旨參照)。
㈥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無視近年來詐欺案件
頻傳,行騙手段、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
受騙,損失慘重,仍擔任提款車手,造成被害人蘇雅惠等人
受有如附表所示財產損害,對社會交易秩序、社會互信機制
均有重大妨礙,應予非難,又被告尚有多次違犯同一罪名之
前案紀錄,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惟考量被告犯後之
態度,並審酌被告自述之教育、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㈦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
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
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
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
照)。查被告除本案外,亦涉有其他詐欺等案件且經法院判
決,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
本案與該等案件嗣後可能有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況,依前
開說明,應待被告所犯數案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法院
裁定為宜,爰就被告本案犯行不予定應執行刑。
四、沒收
㈠被告沒有收到報酬一情,已經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陳明
,而依卷內資料並無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有從本案犯罪事實中
獲取任何利益,故無從為被告犯罪所得之沒收宣告或追徵。
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之」,依刑法第2條第2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
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之規定,以上增訂之沒收規定,應
逕予適用。查本案如附表所示洗錢之財物,依上述說明,本
應宣告沒收,然因各該被害人匯入本案各帳戶之款項已經被
告轉交予本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被告已無從管領其去向,
並不具有事實上之支配管領權限,若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
顯然過苛,故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尚恩提起公訴;檢察官毛麗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附錄論罪之法條: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暨匯款經過 被告提領經過 主 文 1 蘇雅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5日21時許,假冒臉書買家「彭顏夕」,向蘇雅惠佯稱要購買物品,因賣貨便賣場未完成認證簽署協議,無法下單,會有客服人員聯繫協助完成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8月26日13時4分、5分、7分許分別匯款49,985元、49,985元、49,985元,合計149,955元至陳鈺青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8月26日13時16分、18分許分別匯款49,985元、49,985元,合計99,970元至陳鈺青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崇偉於113年8月26日13時8分至12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8樓統一夢時代購物中心彰化銀行ATM提領8次,合計提領149,900元;於113年8月26日13時24分至26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8樓統一夢時代購物中心彰化銀行ATM提領5次,合計提領99,000元。 高崇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 曾鈺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6日13時33分許,假冒臉書買家「曾米蘭」,向曾鈺容佯稱要購買物品,因賣貨便賣場未完成認證簽署協議,無法下單,會有客服人員聯繫協助完成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8月26日14時46分、47分許分別匯款10,070元、4,088元,合計14,158元至陳鈺青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崇偉於113年8月26日14時56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8樓統一夢時代購物中心彰化銀行ATM提領1次,提領15,000元。 高崇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 陳錦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3日某時許,假冒臉書買家「Lianji Mengcan」,向陳錦華佯稱要購買物品,因賣貨便賣場未完成認證簽署協議,無法下單,會有客服人員聯繫協助完成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8月26日14時59分匯款99,126元至吳文雅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8月26日16時18分許匯款29,985元至黃忠信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崇偉於113年8月26日15時2分至4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8樓統一夢時代購物中心彰化銀行ATM提領5次,合計提領99,000元;於113年8月26日16時20分至21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8樓統一夢時代購物中心彰化銀行ATM提領2次,合計提領30,000元。 高崇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4 吳佳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6日17時12分許,假冒臉書買家「黃嫀嫀」,向吳佳蓉佯稱要購買物品,因賣貨便賣場未完成認證簽署協議,無法下單,會有客服人員聯繫協助完成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8月26日16時15分許匯款30,123元至黃忠信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崇偉於113年8月26日16時17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8樓統一夢時代購物中心彰化銀行ATM提領2次,合計提領30,000元。 高崇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5 顏妤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6日16時0分許,假冒IG買家「Sherry Lin」,向顏妤潔佯稱要購買物品,因賣貨便賣場未完成認證簽署協議,無法下單,會有客服人員聯繫協助完成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8月26日17時50分、51分許分別匯款34,123元、30,000元,合計64,123元至林廷翰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崇偉於113年8月26日17時52分至54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8樓統一夢時代購物中心彰化銀行ATM提領5次,合計提領100,000元(含不詳被害人匯入款項)。 高崇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6 郭品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6日某時許,假冒臉書買家「Ganshan Huisu」,向郭品均佯稱要購買物品,因賣貨便賣場未完成認證簽署協議,無法下單,會有客服人員聯繫協助完成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8月26日17時52分許匯款19,100元至林廷翰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崇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7 林佑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4日20時起,假冒IG賣家「miengbi」,向林佑瑋佯稱可以抽獎,因帳戶無法收到匯款,需匯款解鎖,會有客服人員聯繫協助完成解鎖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8月26日16時26分、30分許分別匯款49,989元、26,011元,合計76,000元至黃忠信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崇偉於113年8月26日16時32分至33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8樓統一夢時代購物中心彰化銀行ATM提領3次,合計提領60,000元。 高崇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8 邱鈺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6日某時許,假冒臉書買家「葉曉玲」,向邱鈺柔佯稱要購買物品,因賣貨便賣場未完成認證簽署協議,無法下單,會有客服人員聯繫協助完成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8月26日17時13分、14分、25分、30分許分別匯款25,985元、29,985元、30,000元、30,000元,合計115,970元至陳前廣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崇偉於113年8月26日17時27分至34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8樓統一夢時代購物中心彰化銀行ATM提領7次,合計提領116,000元。 高崇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郭建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6日某時許,假冒臉書買家「Xiang Lee」,向郭建宏佯稱要販賣物品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8月26日17時34分許匯款3,060元至陳前廣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崇偉於113年8月26日17時50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8樓統一夢時代購物中心彰化銀行ATM提領1次,提領6,000元(含不詳被害人匯入款項)。 高崇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0 楊凱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6日某時許,假冒臉書買家「Lin Lili」,向楊凱翔佯稱要購買物品,因賣貨便賣場未完成認證簽署協議,無法下單,會有客服人員聯繫協助完成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8月26日18時38分許匯款7,001元至陳前廣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崇偉於113年8月26日18時50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4樓統一夢時代購物中心中華郵政ATM提領1次,提領7,000元。 高崇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KSDM-114-審金訴-64-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