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45號
債 權 人 蔡佩儒
債 務 人 楊朝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肆佰伍拾玖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
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
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積欠房租及代墊付之水電費
新臺幣39,475元。經本院裁定命補正「提出債權人墊付水電
費共新臺幣39,475元之釋明資料(如:水電費收據影本;聲
請狀僅附新臺幣16,346元之繳費憑證。)。」,債權人僅補
正新臺幣33,459元之繳費憑證,未補正其餘新臺幣6,016元
之釋明文件,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
任,該部分之聲請難認為合法,依上開規定,債權人請求逾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3-司促-30145-202410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