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徐正端
徐君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煦律師
被 告 金彥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
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
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
訴字第22號判決無罪在案,有該案刑事判決在卷可參,惟因
原告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謝慧中
法 官 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PTDM-112-交附民-122-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