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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0599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喬尼
住○○市○區○○○道0段000號21樓
債 務 人 林佑諭 住宜蘭縣南澳鄉碧候路自治巷23之5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籍設宜蘭縣,有債務人
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TYDV-113-司執-150599-20241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