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088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9至11樓
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添棟
住○○市○○區○○路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蔣郁瑤
住同上
債 務 人 潘美惠即呂潘美惠
住○○市○○區○○路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之保險解約金債權為強制執行。然債權人既已指明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以該
第三人之所在地法院管轄。經查,第三人乃設址於臺北市信
義區,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TYDV-113-司執-130885-20241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