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16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詹鎮
相 對 人 艾渼儷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和宥
相 對 人 黃莉庭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22167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2年9月18日 2,132,000元 1,809,800元 113年7月16日 113年7月16日 2 112年10月15日 2,121,500元 1,835,100元 113年7月16日 113年7月16日 3 112年11月20日 1,479,000元 1,297,000元 113年7月16日 113年7月16日
SLDV-113-司票-22167-202410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