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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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43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家瑜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許家瑜住所 設於新北市八里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 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07

PCDV-113-司促-27439-20241007-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瓊元 許進福 上一位被告 選任辯護人 許家瑜律師 林孟毅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民國113年9月3日及113 年9月27日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2024-10-01

CHDM-111-訴-914-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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