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72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劉昱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其中
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自■片語■(送達日期)起至清
償日止,按■片語■(利率)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4-司促-1972-20250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