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641號
聲 請 人 鄭雅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吳湧銓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
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
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
費用,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12月5日、114年1月13日、11
4年2月13日以家事庭函、裁定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
7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已分別於113年1
2月23日、114年1月31日、114年3月3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惟
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有本院通知、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
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
聲請程序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SLDV-113-司繼-2641-202503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