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遺產債務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41-50 筆)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029號 聲 請 人 邱禹霖 被 繼承人 許文馨(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許文馨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邱禹霖係被繼承人許文馨(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路○街00巷0弄0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 國114年1月3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許文馨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26

TYDV-114-司繼-1029-20250326-1

司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黃虹惠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黃喬楠(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 號2樓之1)於113年5月24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 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黃喬楠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喬楠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2025-03-26

TPDV-114-司繼-593-20250326-1

司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王巧穎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吳衍廷(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鄉○○ 村0鄰○○0○00號)之配偶,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月3日發現 死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 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2025-03-25

MLDV-114-司繼-244-20250325-1

司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林宗賢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鍾郁喧(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鄉○○ 村0鄰○○路00號)之子,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月7日死亡, 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 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2025-03-25

MLDV-114-司繼-245-20250325-1

司繼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9號 聲 請 人 盧惠莉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盧林富美(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鎮○○街00 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4年1月29日死亡,聲請 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盧林富美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 訊網路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 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6個月期間,如有 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盧林富美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2025-03-25

KMDV-114-司繼-49-20250325-1

司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陸金陽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黃菊蘭(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 00號4樓)於113年12月21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 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黃菊蘭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菊蘭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2025-03-24

TPDV-114-司繼-318-20250324-1

司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周玥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周清風(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 巷00號2樓)於113年12月8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 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周清風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周清風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2025-03-24

TPDV-114-司繼-317-20250324-1

司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宋遠瓚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宋永定(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市○○ 里0鄰○○路00巷00號)之子,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 死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 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2025-03-24

MLDV-114-司繼-233-20250324-1

司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蔡淑玉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蔡育昇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蔡育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鄉○○ 村○○路00號之3)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3 月1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及提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 單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蔡育昇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2025-03-24

CHDV-114-司繼-588-20250324-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陳叡澧 被 繼承人 陳其雄(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其雄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陳叡澧係被繼承人陳其雄(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路00號五樓之2)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 國113年12月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陳其雄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21

TYDV-114-司繼-703-20250321-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