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8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明
鴻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1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835元,且為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2項修正施行後繫屬法院之事件(即114年1月20日起訴
繫屬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暘峰
SDEV-114-沙補-81-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