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鄭凱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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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張宗智 相 對 人 凱成萬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11月1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28,809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 國113年11月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 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合意就113年8、9月份工資及資遣費調 解成立,和解金額為工資新臺幣(下同)33,704元、資遣費95 ,105元,給付方式由資方於113年11月20日(含)前匯入勞方 原薪轉帳戶。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 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之附件查明屬實。 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之薪資轉帳帳戶 存摺封面及內頁可考。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2024-12-24

KSDV-113-勞執-89-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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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阮氏妹 相 對 人 凱成萬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11月1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20,249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 國113年11月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 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合意就113年8、9月份工資及資遣費調 解成立,和解金額為工資新台幣(下同)37,098元、資遣費83 ,151元,給付方式由資方於113年11月20日(含)前匯入勞方 原薪轉帳戶。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 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之附件查明屬實。 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之薪資轉帳帳戶 存摺封面及存款交易明細可考。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2024-12-24

KSDV-113-勞執-100-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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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黃建民 相 對 人 凱成萬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11月1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82,073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 國113年11月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 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合意就113年8、9月份工資及資遣費調 解成立,和解金額為工資新台幣(下同)51,000元、資遣費31 ,073元,給付方式由資方於113年11月20日(含)前匯入勞方 原薪轉帳戶。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 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之附件查明屬實。 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之薪資轉帳帳戶 存摺封面及存款交易明細可考。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2024-12-24

KSDV-113-勞執-58-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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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姚馨貽 相 對 人 凱成萬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11月1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13,620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 國113年11月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 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合意就113年8、9月份工資及資遣費調 解成立,和解金額為工資新臺幣(下同)71,156元、資遣費14 2,464元,給付方式由資方於113年11月20日(含)前匯入勞方 原薪轉帳戶。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 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之附件查明屬實。 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之薪資轉帳帳戶 存摺封面及存款交易明細可考。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2024-12-24

KSDV-113-勞執-52-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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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吳明翰 相 對 人 凱成萬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11月1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37,555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 國113年11月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 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合意就113年8、9月份工資及資遣費調 解成立,和解金額為工資新臺幣(下同)58,225元、資遣費27 9,330元,給付方式由資方於113年11月20日(含)前匯入勞 方原薪轉帳戶。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 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之附件查明屬實。相對 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之薪資轉帳帳戶存摺 封面及內頁可考。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2024-12-24

KSDV-113-勞執-51-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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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梁立群 相 對 人 凱成萬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11月1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9,199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 國113年11月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 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合意就113年8、9月份工資及資遣費調 解成立,和解金額為工資新台幣(下同)14,195元、資遣費25 ,004元,給付方式由資方於113年11月20日(含)前匯入勞方 原薪轉帳戶。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 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附件存卷為證。 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2024-12-24

KSDV-113-勞執-105-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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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65號 聲 請 人 簡珮承 相 對 人 凱成萬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11月1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29,471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 國113年11月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 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合意就113年8、9月份工資及資遣費調 解成立,和解金額為工資新臺幣(下同)33,235元、資遣費19 6,236元,給付方式由資方於113年11月20日(含)前匯入勞方 原薪轉帳戶。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 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之附件查明屬實。 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之薪資轉帳帳戶 存摺封面及內頁可考。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2024-12-24

KSDV-113-勞執-65-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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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謝旻秀 相 對 人 凱成萬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11月1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3,439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 國113年11月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 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合意就113年8、9月份工資及資遣費調 解成立,和解金額為工資新台幣(下同)39,430元、資遣費4, 009元,給付方式由資方於113年11月20日(含)前匯入勞方原 薪轉帳戶。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 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之附件查明屬實。 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之薪資轉帳帳戶 存摺封面及存款交易明細可考。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2024-12-24

KSDV-113-勞執-93-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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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李冠毅 相 對 人 凱成萬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11月1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24,572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 國113年11月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 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合意就113年8、9月份工資及資遣費調 解成立,和解金額為工資新臺幣(下同)67,380元、資遣費25 7,192元,給付方式由資方於113年11月20日(含)前匯入勞方 原薪轉帳戶。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 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之附件查明屬實。 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之薪資轉帳帳戶 存摺封面及存款交易明細可考。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2024-12-24

KSDV-113-勞執-83-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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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99號 聲 請 人 陳嘉蓉 相 對 人 凱成萬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13年11月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關於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臺幣208,60 5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 國113年11月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就113年8、9月工資及資遣費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13年 11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8,605元(含113年8 、9月工資分別為14,489元、26,236元及資遣費167,880元) 。惟相對人迄今尚未對聲請人為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又所謂調解成立,係指調解方案經勞資雙方同意並在 調解紀錄簽名者而言,此觀同法第19條前段即明。查兩造關 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 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113年11月1日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並有高雄市政府 勞工局函文所附調解紀錄及附件等資料可證(見本院卷第23 至33頁);又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給付,業經聲請人陳明在 卷,並據其提出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資料為佐(參本 院卷第11至13頁),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方案履 行其義務,就尚未清償之208,605元,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2024-12-23

KSDV-113-勞執-99-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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