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46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鍾寧
被 告 李游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506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8,50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3條之3規定,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於民國92年9月10日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大眾銀行)申辦大眾MUCH現金卡使用,惟被告自94年4月
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萬8,506元。
復大眾銀行於94年7月28日將前揭債權讓與普羅米斯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2月27日又
將前揭債權讓與原告,此有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債權收
買請求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大眾銀行現金
卡收買帳戶近六個月歷史交易明細資料附卷,原告依民法第
474條及第47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CHEV-113-彰小-465-20241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