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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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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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冠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冠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冠宇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 19872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0年度竹簡字第49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17

SCDM-114-聲保-32-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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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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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竣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竣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竣鎰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3年7月、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6830號函核准 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緝字 第3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17

SCDM-114-聲保-40-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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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慈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慈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慈中前犯洗錢防制法罪,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390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95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17

SCDM-114-聲保-27-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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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兆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兆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兆宗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 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59 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 度易字第42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 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17

SCDM-114-聲保-29-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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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彥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彥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彥彰前犯洗錢防制法罪,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211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97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17

SCDM-114-聲保-38-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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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螢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螢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螢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 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2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 5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 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17

SCDM-114-聲保-30-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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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嘉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嘉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嘉峰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7610號函核准 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 9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 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17

SCDM-114-聲保-31-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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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英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英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英男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219 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 度竹簡字第63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 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17

SCDM-114-聲保-48-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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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葦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葦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葦寧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070號函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字 第47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17

SCDM-114-聲保-42-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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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耿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耿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耿華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2月、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 19465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1年度竹簡字第97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17

SCDM-114-聲保-35-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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