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正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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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駱元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4,626元,及如附件聲請狀 之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25

SLDV-114-司促-491-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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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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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7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陳柏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肆仟柒佰伍拾捌元,及 其中㈠新台幣柒萬陸仟零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參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八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5

KSDV-114-司促-4979-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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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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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7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王紀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零柒佰貳拾柒元,及 其中㈠新台幣壹萬玖仟參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㈡新台幣玖萬肆仟肆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5

KSDV-114-司促-4976-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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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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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8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吳宜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伍萬參仟玖佰玖拾玖元, 及其中新台幣參拾參萬柒仟柒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5

KSDV-114-司促-4985-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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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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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8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王玧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參仟零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5

KSDV-114-司促-4981-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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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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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7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士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4年3月20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廖士賢已於113年11月1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 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5

KSDV-114-司促-4978-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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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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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7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廖彥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捌仟肆佰陸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001 78,317元 113年4月4日 15% 002 412,357元 113年2月24日 5.6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5

KSDV-114-司促-4974-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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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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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8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謝佩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伍萬柒仟伍佰捌拾伍元, 及其中㈠新台幣壹拾萬柒仟參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伍拾壹萬捌仟貳佰參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5

KSDV-114-司促-4980-20250325-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7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林科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萬伍仟肆佰陸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利率 1 102,940元 民國114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9% 2 286,064元 民國114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5

KSDV-114-司促-4977-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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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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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文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35,375元,及其中新臺幣719 ,368元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25

NTDV-114-司促-1708-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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