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煜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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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3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6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関珅耀 蕭瑋辰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恆緯 選任辯護人 黃義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章偉 指定辯護人 陳煜昇律師(義務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政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 金訴字第809號、第970號、第1020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下稱甲案,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253 號、112年度偵字第18271號、第18272號、112年度營偵字第1231 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①112年度偵字第19759 號、第20089號、第20090號、第22007號、第22244號、112年度 營偵字第1706號、第1707號、第1926號②112年度偵字第17522號 、第21953號、字第22839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112年度偵字第24140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 第519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下稱乙案,起訴案號: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659號、第32982號、113年度偵字 第1492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7號中華民國 113年4月29日(下稱丙案,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7718號、第93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関珅耀科刑部 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蕭瑋辰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 編號6之周恆緯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羅章偉 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宋政 德科刑部分,及甲案判決關於周恆緯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分別處如附表一、三、四、五各相對編號「本院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即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 號8之関珅耀、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蕭瑋辰、甲案判決附表一 編號6之周恆緯、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羅章偉、甲案判 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宋政德等以外之各該科 刑及丙案判決之関珅耀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部分)。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 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是本 案上訴人上訴之效力及其範圍,應依上揭規定判斷,合先敘 明。   二、原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臺南地院)於112年12月2 9日以甲案判決判處:  ㈠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関珅耀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 、9、10、11、12、13、14、15、23、24、25、26,及甲案 判決附表二編號3、4、7所示之罪,共15罪,各處如甲案判 決附表一編號8、9、10、11、12、13、14、15、23、24、25 、26,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3、4、7「罪名與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與「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㈡被告蕭瑋辰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9、10、11、12、13 、14、15、16、24、25、26,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2、3所 示之罪,共14罪,各處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9、10、11 、12、13、14、15、16、24、25、26,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 號2、3「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與「沒收」欄所示之 沒收。   ㈢被告周恆緯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2、3、4、5、6、7、 23,及附表二編號3、4、5、6所示之罪,共12罪,各處如甲 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2、3、4、5、6、7、23,及附表二編 號3、4、5、6「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與「沒收」欄 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㈣被告羅章偉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11、12、13、14、1 5、17、18、19、20、21、22,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2,與 甲判決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罪,共15罪,各處如甲案判決 附表一編號10、11、12、13、14、15、17、18、19、20、21 、22,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2,與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 2「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暨「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  ㈤被告宋政德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2、3、4,及甲案判 決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罪,共6罪,各處如甲案判決附表 三編號1、2、3、4,及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2「罪名與宣 告刑」欄所示之刑,與「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三、原審臺南地院於113年5月16日以乙案判決判處:  ㈠被告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㈡被告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5千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原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於113年4月29日以 丙案判決判處:  ㈠被告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萬5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如丙案判決附表「宣 告刑」欄所示之罪,共13罪,各處如丙案判決附表「宣告刑 」、「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㈡被告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 五、檢察官不服而以原審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之量刑過輕、原 審丙案判決就被告関珅耀之量刑過輕及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 告沒收不當為由提起上訴(未對被告蕭瑋辰、羅章偉、宋政 德提起上訴),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 政德不服而均以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 訴,其等對於原審甲、乙、丙案判決認定有關被告関珅耀、 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犯罪事實、罪名、罪數 、沒收(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 部分除外),均表明未在上訴範圍(見本院113年度金上訴 字第386號卷二第425頁至第429頁),足見其等對於本案請 求審理之上訴範圍僅限於量刑及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 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因此,就被告関珅耀、周恆緯 、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部分(同案被告関宇志部分本院 另行審結),本院爰僅就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 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量刑及丙案判決 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加以審理,其 他關於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犯 罪事實、罪名、罪數、沒收(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 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除外)等,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六、經本院審理結果,因檢察官僅以原審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 之量刑過輕、原審丙案判決就被告関珅耀之量刑過輕及洗錢 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不當為由提起上訴(未對被告蕭瑋辰 、羅章偉、宋政德提起上訴),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 辰、羅章偉、宋政德均僅以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量刑過重 為由提起上訴,其等對於原審甲、乙、丙案判決認定有關被 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犯罪事實、 罪名、罪數、沒收(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 產是否沒收部分除外),均表明未在上訴範圍,業如前述, 故有關本案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 之犯罪事實、論罪(所犯罪名、罪數)之認定及沒收(丙案 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除外)之 諭知,均如第一審判決所記載(原審判決後,洗錢防制法固 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除第6、11條之施行日期由 行政院定之外,自113年8月2日施行,惟於本案不生影響, 附予敘明)。 七、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周恆緯雖與其他被害人成立調解 ,但却尚未與被害人宙○○調解,故認被告周恆緯無悔改之意 ,祇想被輕判後草草了事,因認判決過輕;被告関珅耀擔任 取簿手及車手,共提領詐騙款項13次,總金額高達90餘萬, 原審量處刑度過低,且被告関珅耀年紀尚輕卻不思進取,擔 任車手取款1日即可獲得1萬5000元之報酬,遠超過一般人辛 苦工作所能賺得之薪資,並超過國民之每月平均收入,以此 種輕鬆方式詐欺被害人等辛勞工作所換得之財產,顯然喪盡 社會公平,是以宣告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產沒收難認有何過苛 情事,原審判決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尚有未洽,請撤銷原 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云云。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 、羅章偉、宋政德均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等語。  八、撤銷改判部分(即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 號8之被告関珅耀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被告蕭 瑋辰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緯科刑部 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被告羅章偉科刑部分,甲 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被告宋政德科 刑部分,及甲案判決關於被告周恆緯定應執行刑部分):   ㈠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就被告関珅 耀科刑,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就被告蕭瑋辰科刑,甲案判 決附表一編號6就被告周恆緯科刑,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 、22就被告羅章偉科刑,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 附表四編號1就被告宋政德科刑,及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 定應執行刑等部分,固非無見,惟:  ⒈被告関珅耀、蕭瑋辰就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被告羅章偉就 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宋政德就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等 犯行中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有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之情形(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253號卷 335頁、第349頁,原審臺南地院112年度聲羈字第172號卷第 16頁、第26頁,原審臺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09號卷一第 160頁,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卷二第425頁至第426 頁),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之規 定,應於量刑時併與審酌,惟原審甲案判決認被告関珅耀緯 、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等人僅有於審判中自白,未合於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之規定(見原判 決理由貳、三、㈧、⒉),故原審甲案判決關於此部分之量刑 ,尚有未當。  ⒉按刑事審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 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 ,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 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 之標準;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行為人犯罪後之態度,為 刑法第57條第9款、第10款所定量刑審酌事項之一,是行為 人犯後悔悟之程度,是否力謀恢復原狀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及其後是否已確實履行和解條件,以彌補被害人之損害, 均攸關於法院判決量刑之審酌。經查,於原審判決後本院審 理期間,被告関珅耀已與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被害人、被 告周恆緯已與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害人、被告羅章偉 已與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22之被害人、被告宋政德已與甲案 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被害人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事件進行 單、113年5月3日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84號、113年度附民 字第247號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金上訴 字第937號卷第151頁、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卷二第75頁 至第77頁),可見被告関珅耀、周恆緯、羅章偉、宋政德此 部分量刑審酌基礎已有變更。是原審在未及審酌被告関珅耀 、周恆緯、羅章偉、宋政德嗣後已與上述部分被害人調解成 立之情形下而為量刑,尚有未洽。  ㈡上開所述部分均係有利於被告等人之量刑事項,是檢察官以 原審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周恆緯上述部分量刑過輕為由提 起上訴,為無理由,被告等人上訴請求就上述部分從輕量刑 ,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 決附表編號8之被告関珅耀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 之被告蕭瑋辰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 緯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被告羅章偉科刑 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被告 宋政德科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又原審甲案判決關於被告周 恆緯定應執行刑部分,亦失所附麗,應一併撤銷之。    ㈢爰審酌被告等人年輕力壯,本應依循正途賺取錢財,然其等 竟冀望不勞而獲詐取他人財物,不顧政府三申五令之宣導而 為本案犯行,造成無辜民眾遭詐欺而受有金錢損失,且其等 所為掩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助長財產犯罪之遂行,實屬不該 ;並考量被告関珅耀、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就其涉犯加 重詐欺、洗錢、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坦 認犯行(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之規定),被 告周恆緯就其涉犯加重詐欺、洗錢、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均坦 認犯行(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減輕其刑之規定),於原審判決後本院審理期間,被告関珅 耀已與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被害人、被告周恆緯已與甲案 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害人、被告羅章偉已與甲案判決附表 一編號22之被害人、被告宋政德已與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 之被害人調解成立,及其等分工情形、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所生損害,暨其等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另酌以其等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 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 號卷二第520頁至第52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 2項所示之刑,以資警惕。 九、上訴駁回部分(即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 表編號8之被告関珅耀、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被告蕭瑋辰 、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緯、甲案判決附表一編 號10、22之被告羅章偉、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 附表四編號1之被告宋政德等以外之各該科刑及丙案判決之 被告関珅耀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部分):  ㈠本件原審就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被 告関珅耀、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被告蕭瑋辰、甲案判決 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緯、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 被告羅章偉、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 之被告宋政德等以外之科刑及丙案判決之被告関珅耀洗錢標 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部分,已審酌:被告等人年輕力壯,本 應依循正途賺取錢財,然其等竟冀望不勞而獲詐取他人財物 ,不顧政府三申五令之宣導而為本案犯行,造成無辜民眾遭 詐欺而受有金錢損失,且其等所為掩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助 長財產犯罪之遂行,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等人就其等涉犯 加重詐欺、洗錢部分坦認全部犯行(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規定),與被告周恆 緯、関珅耀、蕭瑋辰、羅章偉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 償部分和解金(見原審臺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09號卷一 第219頁至第222頁、卷二第335頁至第336頁、第367頁至第3 70頁、第370-1頁至第370-2頁、第403頁至第404頁、第91頁 、第373頁、第381頁、第387頁至第393頁),及其等分工情 形、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暨其等素行(均見 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另酌以其等於法院審 理期日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前述原審甲、乙、丙案判決所示之 刑;原審丙案判決並已說明:被告関珅耀對於本案洗錢標的 之財產,除犯罪實際所得外(業經原審丙案判決諭知沒收) ,餘均已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非屬被告関珅耀所有 ,亦非在其實際支配管領、處分之下,且被告関珅耀於本案 中非居於主導犯罪之地位,如仍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予以 沒收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產,顯然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原審甲、乙、丙案判決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為 整體之評價,然後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而未偏執一端 ,致有失出失入之情形,與丙案判決之被告関珅耀洗錢標的 財產不予宣告沒收之諭知,均難認有何失當。是檢察官以原 審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之量刑過輕、原審丙案判決就被告 関珅耀之量刑過輕及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不當為由提 起上訴,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均 僅以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除前述撤銷改判之部分外)量 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核屬無據,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又因被告等人本案所犯詐欺次數非少,造成損害非輕,對社 會治安影響甚巨,又未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或獲取原諒, 是本院審酌上情,均不為緩刑之諭知,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引用程序法),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友容、蔡旻諺、邱朝智提起公訴,檢察官許友容 追加起訴,檢察官周文祥、吳心嵐提起上訴,檢察官許嘉龍到庭 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 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 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即甲案判決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E○○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2 癸○○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3 亥○○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4 巳○○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5 玄○○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6 宙○○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酉○○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8 地○○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㈠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  徒刑壹年伍月。 ㈡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 9 午○○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0 乙○○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㈠上訴駁回。  ㈡上訴駁回。 ㈢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 庚○○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均上訴駁回。 12 壬○○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3 宇○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4 戌○○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5 寅○○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6 丑○○ 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7 A○○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8 B○○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9 申○○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20 未○○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21 丁○○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22 子○○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辰○○ ㈠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24 天○○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25 辛○○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26 甲○○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附表二(即甲案判決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郭倍芯 関宇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2 賴威錄 ㈠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㈡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均上訴駁回。 3 王思思 ㈠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4 王俊宏 ㈠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㈡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均上訴駁回。 5 鄭武忠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6 王致偉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7 林揮勝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附表三(即甲案判決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黃順發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廖偉淇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3 毛意璇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4 張舜淵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附表四(即甲案判決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丙○○ ㈠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㈡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㈠上訴駁回。 ㈡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 2 卯○○ ㈠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附表五(即丙案判決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原審丙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林怡玄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2 林雅涵 3 謝俊彥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4 王佳琪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5 王芃宣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6 彭彥愷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7 吳若豪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8 吳愷倫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林宜靜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0 沈慧萍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1 凃甯晴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2 蕭桂萍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3 朱敏秀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2024-10-29

TNHM-113-金上訴-385-20241029-1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3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6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関珅耀 蕭瑋辰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恆緯 選任辯護人 黃義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章偉 指定辯護人 陳煜昇律師(義務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政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 金訴字第809號、第970號、第1020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下稱甲案,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253 號、112年度偵字第18271號、第18272號、112年度營偵字第1231 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①112年度偵字第19759 號、第20089號、第20090號、第22007號、第22244號、112年度 營偵字第1706號、第1707號、第1926號②112年度偵字第17522號 、第21953號、字第22839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112年度偵字第24140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 第519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下稱乙案,起訴案號: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659號、第32982號、113年度偵字 第1492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7號中華民國 113年4月29日(下稱丙案,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7718號、第93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関珅耀科刑部 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蕭瑋辰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 編號6之周恆緯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羅章偉 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宋政 德科刑部分,及甲案判決關於周恆緯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分別處如附表一、三、四、五各相對編號「本院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即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 號8之関珅耀、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蕭瑋辰、甲案判決附表一 編號6之周恆緯、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羅章偉、甲案判 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宋政德等以外之各該科 刑及丙案判決之関珅耀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部分)。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 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是本 案上訴人上訴之效力及其範圍,應依上揭規定判斷,合先敘 明。   二、原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臺南地院)於112年12月2 9日以甲案判決判處:  ㈠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関珅耀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 、9、10、11、12、13、14、15、23、24、25、26,及甲案 判決附表二編號3、4、7所示之罪,共15罪,各處如甲案判 決附表一編號8、9、10、11、12、13、14、15、23、24、25 、26,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3、4、7「罪名與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與「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㈡被告蕭瑋辰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9、10、11、12、13 、14、15、16、24、25、26,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2、3所 示之罪,共14罪,各處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9、10、11 、12、13、14、15、16、24、25、26,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 號2、3「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與「沒收」欄所示之 沒收。   ㈢被告周恆緯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2、3、4、5、6、7、 23,及附表二編號3、4、5、6所示之罪,共12罪,各處如甲 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2、3、4、5、6、7、23,及附表二編 號3、4、5、6「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與「沒收」欄 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㈣被告羅章偉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11、12、13、14、1 5、17、18、19、20、21、22,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2,與 甲判決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罪,共15罪,各處如甲案判決 附表一編號10、11、12、13、14、15、17、18、19、20、21 、22,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2,與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 2「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暨「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  ㈤被告宋政德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2、3、4,及甲案判 決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罪,共6罪,各處如甲案判決附表 三編號1、2、3、4,及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2「罪名與宣 告刑」欄所示之刑,與「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三、原審臺南地院於113年5月16日以乙案判決判處:  ㈠被告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㈡被告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5千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原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於113年4月29日以 丙案判決判處:  ㈠被告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萬5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如丙案判決附表「宣 告刑」欄所示之罪,共13罪,各處如丙案判決附表「宣告刑 」、「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㈡被告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 五、檢察官不服而以原審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之量刑過輕、原 審丙案判決就被告関珅耀之量刑過輕及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 告沒收不當為由提起上訴(未對被告蕭瑋辰、羅章偉、宋政 德提起上訴),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 政德不服而均以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 訴,其等對於原審甲、乙、丙案判決認定有關被告関珅耀、 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犯罪事實、罪名、罪數 、沒收(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 部分除外),均表明未在上訴範圍(見本院113年度金上訴 字第386號卷二第425頁至第429頁),足見其等對於本案請 求審理之上訴範圍僅限於量刑及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 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因此,就被告関珅耀、周恆緯 、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部分(同案被告関宇志部分本院 另行審結),本院爰僅就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 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量刑及丙案判決 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加以審理,其 他關於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犯 罪事實、罪名、罪數、沒收(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 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除外)等,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六、經本院審理結果,因檢察官僅以原審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 之量刑過輕、原審丙案判決就被告関珅耀之量刑過輕及洗錢 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不當為由提起上訴(未對被告蕭瑋辰 、羅章偉、宋政德提起上訴),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 辰、羅章偉、宋政德均僅以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量刑過重 為由提起上訴,其等對於原審甲、乙、丙案判決認定有關被 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犯罪事實、 罪名、罪數、沒收(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 產是否沒收部分除外),均表明未在上訴範圍,業如前述, 故有關本案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 之犯罪事實、論罪(所犯罪名、罪數)之認定及沒收(丙案 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除外)之 諭知,均如第一審判決所記載(原審判決後,洗錢防制法固 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除第6、11條之施行日期由 行政院定之外,自113年8月2日施行,惟於本案不生影響, 附予敘明)。 七、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周恆緯雖與其他被害人成立調解 ,但却尚未與被害人宙○○調解,故認被告周恆緯無悔改之意 ,祇想被輕判後草草了事,因認判決過輕;被告関珅耀擔任 取簿手及車手,共提領詐騙款項13次,總金額高達90餘萬, 原審量處刑度過低,且被告関珅耀年紀尚輕卻不思進取,擔 任車手取款1日即可獲得1萬5000元之報酬,遠超過一般人辛 苦工作所能賺得之薪資,並超過國民之每月平均收入,以此 種輕鬆方式詐欺被害人等辛勞工作所換得之財產,顯然喪盡 社會公平,是以宣告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產沒收難認有何過苛 情事,原審判決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尚有未洽,請撤銷原 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云云。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 、羅章偉、宋政德均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等語。  八、撤銷改判部分(即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 號8之被告関珅耀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被告蕭 瑋辰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緯科刑部 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被告羅章偉科刑部分,甲 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被告宋政德科 刑部分,及甲案判決關於被告周恆緯定應執行刑部分):   ㈠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就被告関珅 耀科刑,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就被告蕭瑋辰科刑,甲案判 決附表一編號6就被告周恆緯科刑,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 、22就被告羅章偉科刑,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 附表四編號1就被告宋政德科刑,及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 定應執行刑等部分,固非無見,惟:  ⒈被告関珅耀、蕭瑋辰就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被告羅章偉就 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宋政德就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等 犯行中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有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之情形(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253號卷 335頁、第349頁,原審臺南地院112年度聲羈字第172號卷第 16頁、第26頁,原審臺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09號卷一第 160頁,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卷二第425頁至第426 頁),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之規 定,應於量刑時併與審酌,惟原審甲案判決認被告関珅耀緯 、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等人僅有於審判中自白,未合於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之規定(見原判 決理由貳、三、㈧、⒉),故原審甲案判決關於此部分之量刑 ,尚有未當。  ⒉按刑事審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 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 ,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 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 之標準;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行為人犯罪後之態度,為 刑法第57條第9款、第10款所定量刑審酌事項之一,是行為 人犯後悔悟之程度,是否力謀恢復原狀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及其後是否已確實履行和解條件,以彌補被害人之損害, 均攸關於法院判決量刑之審酌。經查,於原審判決後本院審 理期間,被告関珅耀已與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被害人、被 告周恆緯已與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害人、被告羅章偉 已與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22之被害人、被告宋政德已與甲案 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被害人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事件進行 單、113年5月3日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84號、113年度附民 字第247號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金上訴 字第937號卷第151頁、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卷二第75頁 至第77頁),可見被告関珅耀、周恆緯、羅章偉、宋政德此 部分量刑審酌基礎已有變更。是原審在未及審酌被告関珅耀 、周恆緯、羅章偉、宋政德嗣後已與上述部分被害人調解成 立之情形下而為量刑,尚有未洽。  ㈡上開所述部分均係有利於被告等人之量刑事項,是檢察官以 原審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周恆緯上述部分量刑過輕為由提 起上訴,為無理由,被告等人上訴請求就上述部分從輕量刑 ,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 決附表編號8之被告関珅耀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 之被告蕭瑋辰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 緯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被告羅章偉科刑 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被告 宋政德科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又原審甲案判決關於被告周 恆緯定應執行刑部分,亦失所附麗,應一併撤銷之。    ㈢爰審酌被告等人年輕力壯,本應依循正途賺取錢財,然其等 竟冀望不勞而獲詐取他人財物,不顧政府三申五令之宣導而 為本案犯行,造成無辜民眾遭詐欺而受有金錢損失,且其等 所為掩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助長財產犯罪之遂行,實屬不該 ;並考量被告関珅耀、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就其涉犯加 重詐欺、洗錢、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坦 認犯行(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之規定),被 告周恆緯就其涉犯加重詐欺、洗錢、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均坦 認犯行(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減輕其刑之規定),於原審判決後本院審理期間,被告関珅 耀已與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被害人、被告周恆緯已與甲案 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害人、被告羅章偉已與甲案判決附表 一編號22之被害人、被告宋政德已與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 之被害人調解成立,及其等分工情形、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所生損害,暨其等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另酌以其等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 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 號卷二第520頁至第52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 2項所示之刑,以資警惕。 九、上訴駁回部分(即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 表編號8之被告関珅耀、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被告蕭瑋辰 、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緯、甲案判決附表一編 號10、22之被告羅章偉、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 附表四編號1之被告宋政德等以外之各該科刑及丙案判決之 被告関珅耀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部分):  ㈠本件原審就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被 告関珅耀、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被告蕭瑋辰、甲案判決 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緯、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 被告羅章偉、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 之被告宋政德等以外之科刑及丙案判決之被告関珅耀洗錢標 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部分,已審酌:被告等人年輕力壯,本 應依循正途賺取錢財,然其等竟冀望不勞而獲詐取他人財物 ,不顧政府三申五令之宣導而為本案犯行,造成無辜民眾遭 詐欺而受有金錢損失,且其等所為掩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助 長財產犯罪之遂行,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等人就其等涉犯 加重詐欺、洗錢部分坦認全部犯行(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規定),與被告周恆 緯、関珅耀、蕭瑋辰、羅章偉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 償部分和解金(見原審臺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09號卷一 第219頁至第222頁、卷二第335頁至第336頁、第367頁至第3 70頁、第370-1頁至第370-2頁、第403頁至第404頁、第91頁 、第373頁、第381頁、第387頁至第393頁),及其等分工情 形、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暨其等素行(均見 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另酌以其等於法院審 理期日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前述原審甲、乙、丙案判決所示之 刑;原審丙案判決並已說明:被告関珅耀對於本案洗錢標的 之財產,除犯罪實際所得外(業經原審丙案判決諭知沒收) ,餘均已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非屬被告関珅耀所有 ,亦非在其實際支配管領、處分之下,且被告関珅耀於本案 中非居於主導犯罪之地位,如仍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予以 沒收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產,顯然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原審甲、乙、丙案判決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為 整體之評價,然後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而未偏執一端 ,致有失出失入之情形,與丙案判決之被告関珅耀洗錢標的 財產不予宣告沒收之諭知,均難認有何失當。是檢察官以原 審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之量刑過輕、原審丙案判決就被告 関珅耀之量刑過輕及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不當為由提 起上訴,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均 僅以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除前述撤銷改判之部分外)量 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核屬無據,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又因被告等人本案所犯詐欺次數非少,造成損害非輕,對社 會治安影響甚巨,又未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或獲取原諒, 是本院審酌上情,均不為緩刑之諭知,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引用程序法),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友容、蔡旻諺、邱朝智提起公訴,檢察官許友容 追加起訴,檢察官周文祥、吳心嵐提起上訴,檢察官許嘉龍到庭 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 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 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即甲案判決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E○○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2 癸○○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3 亥○○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4 巳○○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5 玄○○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6 宙○○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酉○○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8 地○○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㈠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  徒刑壹年伍月。 ㈡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 9 午○○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0 乙○○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㈠上訴駁回。  ㈡上訴駁回。 ㈢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 庚○○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均上訴駁回。 12 壬○○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3 宇○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4 戌○○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5 寅○○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6 丑○○ 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7 A○○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8 B○○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9 申○○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20 未○○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21 丁○○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22 子○○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辰○○ ㈠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24 天○○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25 辛○○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26 甲○○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附表二(即甲案判決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郭倍芯 関宇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2 賴威錄 ㈠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㈡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均上訴駁回。 3 王思思 ㈠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4 王俊宏 ㈠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㈡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均上訴駁回。 5 鄭武忠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6 王致偉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7 林揮勝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附表三(即甲案判決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黃順發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廖偉淇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3 毛意璇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4 張舜淵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附表四(即甲案判決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丙○○ ㈠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㈡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㈠上訴駁回。 ㈡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 2 卯○○ ㈠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附表五(即丙案判決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原審丙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林怡玄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2 林雅涵 3 謝俊彥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4 王佳琪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5 王芃宣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6 彭彥愷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7 吳若豪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8 吳愷倫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林宜靜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0 沈慧萍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1 凃甯晴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2 蕭桂萍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3 朱敏秀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2024-10-29

TNHM-113-金上訴-937-20241029-1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3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6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関珅耀 蕭瑋辰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恆緯 選任辯護人 黃義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章偉 指定辯護人 陳煜昇律師(義務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政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 金訴字第809號、第970號、第1020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下稱甲案,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253 號、112年度偵字第18271號、第18272號、112年度營偵字第1231 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①112年度偵字第19759 號、第20089號、第20090號、第22007號、第22244號、112年度 營偵字第1706號、第1707號、第1926號②112年度偵字第17522號 、第21953號、字第22839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112年度偵字第24140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 第519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下稱乙案,起訴案號: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659號、第32982號、113年度偵字 第1492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7號中華民國 113年4月29日(下稱丙案,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7718號、第93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関珅耀科刑部 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蕭瑋辰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 編號6之周恆緯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羅章偉 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宋政 德科刑部分,及甲案判決關於周恆緯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分別處如附表一、三、四、五各相對編號「本院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即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 號8之関珅耀、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蕭瑋辰、甲案判決附表一 編號6之周恆緯、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羅章偉、甲案判 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宋政德等以外之各該科 刑及丙案判決之関珅耀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部分)。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 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是本 案上訴人上訴之效力及其範圍,應依上揭規定判斷,合先敘 明。   二、原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臺南地院)於112年12月2 9日以甲案判決判處:  ㈠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関珅耀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 、9、10、11、12、13、14、15、23、24、25、26,及甲案 判決附表二編號3、4、7所示之罪,共15罪,各處如甲案判 決附表一編號8、9、10、11、12、13、14、15、23、24、25 、26,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3、4、7「罪名與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與「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㈡被告蕭瑋辰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9、10、11、12、13 、14、15、16、24、25、26,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2、3所 示之罪,共14罪,各處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9、10、11 、12、13、14、15、16、24、25、26,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 號2、3「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與「沒收」欄所示之 沒收。   ㈢被告周恆緯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2、3、4、5、6、7、 23,及附表二編號3、4、5、6所示之罪,共12罪,各處如甲 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2、3、4、5、6、7、23,及附表二編 號3、4、5、6「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與「沒收」欄 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㈣被告羅章偉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11、12、13、14、1 5、17、18、19、20、21、22,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2,與 甲判決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罪,共15罪,各處如甲案判決 附表一編號10、11、12、13、14、15、17、18、19、20、21 、22,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2,與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 2「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暨「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  ㈤被告宋政德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2、3、4,及甲案判 決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罪,共6罪,各處如甲案判決附表 三編號1、2、3、4,及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2「罪名與宣 告刑」欄所示之刑,與「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三、原審臺南地院於113年5月16日以乙案判決判處:  ㈠被告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㈡被告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5千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原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於113年4月29日以 丙案判決判處:  ㈠被告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萬5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如丙案判決附表「宣 告刑」欄所示之罪,共13罪,各處如丙案判決附表「宣告刑 」、「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㈡被告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 五、檢察官不服而以原審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之量刑過輕、原 審丙案判決就被告関珅耀之量刑過輕及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 告沒收不當為由提起上訴(未對被告蕭瑋辰、羅章偉、宋政 德提起上訴),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 政德不服而均以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 訴,其等對於原審甲、乙、丙案判決認定有關被告関珅耀、 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犯罪事實、罪名、罪數 、沒收(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 部分除外),均表明未在上訴範圍(見本院113年度金上訴 字第386號卷二第425頁至第429頁),足見其等對於本案請 求審理之上訴範圍僅限於量刑及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 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因此,就被告関珅耀、周恆緯 、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部分(同案被告関宇志部分本院 另行審結),本院爰僅就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 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量刑及丙案判決 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加以審理,其 他關於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犯 罪事實、罪名、罪數、沒收(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 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除外)等,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六、經本院審理結果,因檢察官僅以原審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 之量刑過輕、原審丙案判決就被告関珅耀之量刑過輕及洗錢 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不當為由提起上訴(未對被告蕭瑋辰 、羅章偉、宋政德提起上訴),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 辰、羅章偉、宋政德均僅以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量刑過重 為由提起上訴,其等對於原審甲、乙、丙案判決認定有關被 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犯罪事實、 罪名、罪數、沒收(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 產是否沒收部分除外),均表明未在上訴範圍,業如前述, 故有關本案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 之犯罪事實、論罪(所犯罪名、罪數)之認定及沒收(丙案 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除外)之 諭知,均如第一審判決所記載(原審判決後,洗錢防制法固 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除第6、11條之施行日期由 行政院定之外,自113年8月2日施行,惟於本案不生影響, 附予敘明)。 七、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周恆緯雖與其他被害人成立調解 ,但却尚未與被害人宙○○調解,故認被告周恆緯無悔改之意 ,祇想被輕判後草草了事,因認判決過輕;被告関珅耀擔任 取簿手及車手,共提領詐騙款項13次,總金額高達90餘萬, 原審量處刑度過低,且被告関珅耀年紀尚輕卻不思進取,擔 任車手取款1日即可獲得1萬5000元之報酬,遠超過一般人辛 苦工作所能賺得之薪資,並超過國民之每月平均收入,以此 種輕鬆方式詐欺被害人等辛勞工作所換得之財產,顯然喪盡 社會公平,是以宣告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產沒收難認有何過苛 情事,原審判決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尚有未洽,請撤銷原 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云云。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 、羅章偉、宋政德均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等語。  八、撤銷改判部分(即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 號8之被告関珅耀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被告蕭 瑋辰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緯科刑部 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被告羅章偉科刑部分,甲 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被告宋政德科 刑部分,及甲案判決關於被告周恆緯定應執行刑部分):   ㈠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就被告関珅 耀科刑,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就被告蕭瑋辰科刑,甲案判 決附表一編號6就被告周恆緯科刑,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 、22就被告羅章偉科刑,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 附表四編號1就被告宋政德科刑,及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 定應執行刑等部分,固非無見,惟:  ⒈被告関珅耀、蕭瑋辰就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被告羅章偉就 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宋政德就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等 犯行中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有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之情形(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253號卷 335頁、第349頁,原審臺南地院112年度聲羈字第172號卷第 16頁、第26頁,原審臺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09號卷一第 160頁,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卷二第425頁至第426 頁),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之規 定,應於量刑時併與審酌,惟原審甲案判決認被告関珅耀緯 、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等人僅有於審判中自白,未合於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之規定(見原判 決理由貳、三、㈧、⒉),故原審甲案判決關於此部分之量刑 ,尚有未當。  ⒉按刑事審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 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 ,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 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 之標準;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行為人犯罪後之態度,為 刑法第57條第9款、第10款所定量刑審酌事項之一,是行為 人犯後悔悟之程度,是否力謀恢復原狀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及其後是否已確實履行和解條件,以彌補被害人之損害, 均攸關於法院判決量刑之審酌。經查,於原審判決後本院審 理期間,被告関珅耀已與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被害人、被 告周恆緯已與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害人、被告羅章偉 已與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22之被害人、被告宋政德已與甲案 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被害人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事件進行 單、113年5月3日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84號、113年度附民 字第247號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金上訴 字第937號卷第151頁、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卷二第75頁 至第77頁),可見被告関珅耀、周恆緯、羅章偉、宋政德此 部分量刑審酌基礎已有變更。是原審在未及審酌被告関珅耀 、周恆緯、羅章偉、宋政德嗣後已與上述部分被害人調解成 立之情形下而為量刑,尚有未洽。  ㈡上開所述部分均係有利於被告等人之量刑事項,是檢察官以 原審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周恆緯上述部分量刑過輕為由提 起上訴,為無理由,被告等人上訴請求就上述部分從輕量刑 ,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 決附表編號8之被告関珅耀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 之被告蕭瑋辰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 緯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被告羅章偉科刑 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被告 宋政德科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又原審甲案判決關於被告周 恆緯定應執行刑部分,亦失所附麗,應一併撤銷之。    ㈢爰審酌被告等人年輕力壯,本應依循正途賺取錢財,然其等 竟冀望不勞而獲詐取他人財物,不顧政府三申五令之宣導而 為本案犯行,造成無辜民眾遭詐欺而受有金錢損失,且其等 所為掩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助長財產犯罪之遂行,實屬不該 ;並考量被告関珅耀、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就其涉犯加 重詐欺、洗錢、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坦 認犯行(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之規定),被 告周恆緯就其涉犯加重詐欺、洗錢、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均坦 認犯行(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減輕其刑之規定),於原審判決後本院審理期間,被告関珅 耀已與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被害人、被告周恆緯已與甲案 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害人、被告羅章偉已與甲案判決附表 一編號22之被害人、被告宋政德已與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 之被害人調解成立,及其等分工情形、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所生損害,暨其等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另酌以其等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 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 號卷二第520頁至第52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 2項所示之刑,以資警惕。 九、上訴駁回部分(即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 表編號8之被告関珅耀、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被告蕭瑋辰 、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緯、甲案判決附表一編 號10、22之被告羅章偉、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 附表四編號1之被告宋政德等以外之各該科刑及丙案判決之 被告関珅耀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部分):  ㈠本件原審就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被 告関珅耀、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被告蕭瑋辰、甲案判決 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緯、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 被告羅章偉、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 之被告宋政德等以外之科刑及丙案判決之被告関珅耀洗錢標 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部分,已審酌:被告等人年輕力壯,本 應依循正途賺取錢財,然其等竟冀望不勞而獲詐取他人財物 ,不顧政府三申五令之宣導而為本案犯行,造成無辜民眾遭 詐欺而受有金錢損失,且其等所為掩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助 長財產犯罪之遂行,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等人就其等涉犯 加重詐欺、洗錢部分坦認全部犯行(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規定),與被告周恆 緯、関珅耀、蕭瑋辰、羅章偉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 償部分和解金(見原審臺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09號卷一 第219頁至第222頁、卷二第335頁至第336頁、第367頁至第3 70頁、第370-1頁至第370-2頁、第403頁至第404頁、第91頁 、第373頁、第381頁、第387頁至第393頁),及其等分工情 形、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暨其等素行(均見 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另酌以其等於法院審 理期日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前述原審甲、乙、丙案判決所示之 刑;原審丙案判決並已說明:被告関珅耀對於本案洗錢標的 之財產,除犯罪實際所得外(業經原審丙案判決諭知沒收) ,餘均已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非屬被告関珅耀所有 ,亦非在其實際支配管領、處分之下,且被告関珅耀於本案 中非居於主導犯罪之地位,如仍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予以 沒收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產,顯然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原審甲、乙、丙案判決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為 整體之評價,然後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而未偏執一端 ,致有失出失入之情形,與丙案判決之被告関珅耀洗錢標的 財產不予宣告沒收之諭知,均難認有何失當。是檢察官以原 審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之量刑過輕、原審丙案判決就被告 関珅耀之量刑過輕及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不當為由提 起上訴,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均 僅以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除前述撤銷改判之部分外)量 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核屬無據,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又因被告等人本案所犯詐欺次數非少,造成損害非輕,對社 會治安影響甚巨,又未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或獲取原諒, 是本院審酌上情,均不為緩刑之諭知,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引用程序法),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友容、蔡旻諺、邱朝智提起公訴,檢察官許友容 追加起訴,檢察官周文祥、吳心嵐提起上訴,檢察官許嘉龍到庭 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 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 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即甲案判決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E○○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2 癸○○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3 亥○○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4 巳○○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5 玄○○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6 宙○○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酉○○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8 地○○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㈠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  徒刑壹年伍月。 ㈡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 9 午○○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0 乙○○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㈠上訴駁回。  ㈡上訴駁回。 ㈢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 庚○○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均上訴駁回。 12 壬○○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3 宇○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4 戌○○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5 寅○○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6 丑○○ 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7 A○○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8 B○○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9 申○○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20 未○○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21 丁○○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22 子○○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辰○○ ㈠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24 天○○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25 辛○○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26 甲○○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附表二(即甲案判決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郭倍芯 関宇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2 賴威錄 ㈠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㈡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均上訴駁回。 3 王思思 ㈠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4 王俊宏 ㈠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㈡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均上訴駁回。 5 鄭武忠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6 王致偉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7 林揮勝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附表三(即甲案判決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黃順發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廖偉淇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3 毛意璇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4 張舜淵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附表四(即甲案判決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丙○○ ㈠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㈡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㈠上訴駁回。 ㈡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 2 卯○○ ㈠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附表五(即丙案判決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原審丙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林怡玄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2 林雅涵 3 謝俊彥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4 王佳琪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5 王芃宣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6 彭彥愷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7 吳若豪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8 吳愷倫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林宜靜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0 沈慧萍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1 凃甯晴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2 蕭桂萍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3 朱敏秀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2024-10-29

TNHM-113-金上訴-386-20241029-4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3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6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関珅耀 蕭瑋辰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恆緯 選任辯護人 黃義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章偉 指定辯護人 陳煜昇律師(義務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政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 金訴字第809號、第970號、第1020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下稱甲案,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253 號、112年度偵字第18271號、第18272號、112年度營偵字第1231 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①112年度偵字第19759 號、第20089號、第20090號、第22007號、第22244號、112年度 營偵字第1706號、第1707號、第1926號②112年度偵字第17522號 、第21953號、字第22839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112年度偵字第24140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 第519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下稱乙案,起訴案號: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659號、第32982號、113年度偵字 第1492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7號中華民國 113年4月29日(下稱丙案,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7718號、第93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関珅耀科刑部 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蕭瑋辰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 編號6之周恆緯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羅章偉 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宋政 德科刑部分,及甲案判決關於周恆緯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分別處如附表一、三、四、五各相對編號「本院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即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 號8之関珅耀、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蕭瑋辰、甲案判決附表一 編號6之周恆緯、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羅章偉、甲案判 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宋政德等以外之各該科 刑及丙案判決之関珅耀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部分)。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 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是本 案上訴人上訴之效力及其範圍,應依上揭規定判斷,合先敘 明。   二、原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臺南地院)於112年12月2 9日以甲案判決判處:  ㈠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関珅耀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 、9、10、11、12、13、14、15、23、24、25、26,及甲案 判決附表二編號3、4、7所示之罪,共15罪,各處如甲案判 決附表一編號8、9、10、11、12、13、14、15、23、24、25 、26,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3、4、7「罪名與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與「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㈡被告蕭瑋辰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9、10、11、12、13 、14、15、16、24、25、26,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2、3所 示之罪,共14罪,各處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9、10、11 、12、13、14、15、16、24、25、26,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 號2、3「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與「沒收」欄所示之 沒收。   ㈢被告周恆緯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2、3、4、5、6、7、 23,及附表二編號3、4、5、6所示之罪,共12罪,各處如甲 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2、3、4、5、6、7、23,及附表二編 號3、4、5、6「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與「沒收」欄 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㈣被告羅章偉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11、12、13、14、1 5、17、18、19、20、21、22,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2,與 甲判決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罪,共15罪,各處如甲案判決 附表一編號10、11、12、13、14、15、17、18、19、20、21 、22,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2,與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 2「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暨「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  ㈤被告宋政德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2、3、4,及甲案判 決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罪,共6罪,各處如甲案判決附表 三編號1、2、3、4,及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2「罪名與宣 告刑」欄所示之刑,與「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三、原審臺南地院於113年5月16日以乙案判決判處:  ㈠被告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㈡被告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5千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原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於113年4月29日以 丙案判決判處:  ㈠被告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萬5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如丙案判決附表「宣 告刑」欄所示之罪,共13罪,各處如丙案判決附表「宣告刑 」、「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㈡被告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 五、檢察官不服而以原審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之量刑過輕、原 審丙案判決就被告関珅耀之量刑過輕及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 告沒收不當為由提起上訴(未對被告蕭瑋辰、羅章偉、宋政 德提起上訴),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 政德不服而均以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 訴,其等對於原審甲、乙、丙案判決認定有關被告関珅耀、 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犯罪事實、罪名、罪數 、沒收(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 部分除外),均表明未在上訴範圍(見本院113年度金上訴 字第386號卷二第425頁至第429頁),足見其等對於本案請 求審理之上訴範圍僅限於量刑及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 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因此,就被告関珅耀、周恆緯 、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部分(同案被告関宇志部分本院 另行審結),本院爰僅就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 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量刑及丙案判決 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加以審理,其 他關於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犯 罪事實、罪名、罪數、沒收(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 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除外)等,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六、經本院審理結果,因檢察官僅以原審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 之量刑過輕、原審丙案判決就被告関珅耀之量刑過輕及洗錢 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不當為由提起上訴(未對被告蕭瑋辰 、羅章偉、宋政德提起上訴),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 辰、羅章偉、宋政德均僅以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量刑過重 為由提起上訴,其等對於原審甲、乙、丙案判決認定有關被 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犯罪事實、 罪名、罪數、沒收(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 產是否沒收部分除外),均表明未在上訴範圍,業如前述, 故有關本案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 之犯罪事實、論罪(所犯罪名、罪數)之認定及沒收(丙案 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除外)之 諭知,均如第一審判決所記載(原審判決後,洗錢防制法固 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除第6、11條之施行日期由 行政院定之外,自113年8月2日施行,惟於本案不生影響, 附予敘明)。 七、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周恆緯雖與其他被害人成立調解 ,但却尚未與被害人宙○○調解,故認被告周恆緯無悔改之意 ,祇想被輕判後草草了事,因認判決過輕;被告関珅耀擔任 取簿手及車手,共提領詐騙款項13次,總金額高達90餘萬, 原審量處刑度過低,且被告関珅耀年紀尚輕卻不思進取,擔 任車手取款1日即可獲得1萬5000元之報酬,遠超過一般人辛 苦工作所能賺得之薪資,並超過國民之每月平均收入,以此 種輕鬆方式詐欺被害人等辛勞工作所換得之財產,顯然喪盡 社會公平,是以宣告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產沒收難認有何過苛 情事,原審判決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尚有未洽,請撤銷原 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云云。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 、羅章偉、宋政德均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等語。  八、撤銷改判部分(即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 號8之被告関珅耀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被告蕭 瑋辰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緯科刑部 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被告羅章偉科刑部分,甲 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被告宋政德科 刑部分,及甲案判決關於被告周恆緯定應執行刑部分):   ㈠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就被告関珅 耀科刑,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就被告蕭瑋辰科刑,甲案判 決附表一編號6就被告周恆緯科刑,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 、22就被告羅章偉科刑,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 附表四編號1就被告宋政德科刑,及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 定應執行刑等部分,固非無見,惟:  ⒈被告関珅耀、蕭瑋辰就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被告羅章偉就 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宋政德就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等 犯行中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有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之情形(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253號卷 335頁、第349頁,原審臺南地院112年度聲羈字第172號卷第 16頁、第26頁,原審臺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09號卷一第 160頁,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卷二第425頁至第426 頁),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之規 定,應於量刑時併與審酌,惟原審甲案判決認被告関珅耀緯 、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等人僅有於審判中自白,未合於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之規定(見原判 決理由貳、三、㈧、⒉),故原審甲案判決關於此部分之量刑 ,尚有未當。  ⒉按刑事審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 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 ,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 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 之標準;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行為人犯罪後之態度,為 刑法第57條第9款、第10款所定量刑審酌事項之一,是行為 人犯後悔悟之程度,是否力謀恢復原狀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及其後是否已確實履行和解條件,以彌補被害人之損害, 均攸關於法院判決量刑之審酌。經查,於原審判決後本院審 理期間,被告関珅耀已與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被害人、被 告周恆緯已與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害人、被告羅章偉 已與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22之被害人、被告宋政德已與甲案 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被害人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事件進行 單、113年5月3日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84號、113年度附民 字第247號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金上訴 字第937號卷第151頁、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卷二第75頁 至第77頁),可見被告関珅耀、周恆緯、羅章偉、宋政德此 部分量刑審酌基礎已有變更。是原審在未及審酌被告関珅耀 、周恆緯、羅章偉、宋政德嗣後已與上述部分被害人調解成 立之情形下而為量刑,尚有未洽。  ㈡上開所述部分均係有利於被告等人之量刑事項,是檢察官以 原審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周恆緯上述部分量刑過輕為由提 起上訴,為無理由,被告等人上訴請求就上述部分從輕量刑 ,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 決附表編號8之被告関珅耀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 之被告蕭瑋辰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 緯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被告羅章偉科刑 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被告 宋政德科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又原審甲案判決關於被告周 恆緯定應執行刑部分,亦失所附麗,應一併撤銷之。    ㈢爰審酌被告等人年輕力壯,本應依循正途賺取錢財,然其等 竟冀望不勞而獲詐取他人財物,不顧政府三申五令之宣導而 為本案犯行,造成無辜民眾遭詐欺而受有金錢損失,且其等 所為掩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助長財產犯罪之遂行,實屬不該 ;並考量被告関珅耀、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就其涉犯加 重詐欺、洗錢、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坦 認犯行(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之規定),被 告周恆緯就其涉犯加重詐欺、洗錢、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均坦 認犯行(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減輕其刑之規定),於原審判決後本院審理期間,被告関珅 耀已與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被害人、被告周恆緯已與甲案 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害人、被告羅章偉已與甲案判決附表 一編號22之被害人、被告宋政德已與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 之被害人調解成立,及其等分工情形、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所生損害,暨其等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另酌以其等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 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 號卷二第520頁至第52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 2項所示之刑,以資警惕。 九、上訴駁回部分(即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 表編號8之被告関珅耀、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被告蕭瑋辰 、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緯、甲案判決附表一編 號10、22之被告羅章偉、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 附表四編號1之被告宋政德等以外之各該科刑及丙案判決之 被告関珅耀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部分):  ㈠本件原審就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被 告関珅耀、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被告蕭瑋辰、甲案判決 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緯、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 被告羅章偉、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 之被告宋政德等以外之科刑及丙案判決之被告関珅耀洗錢標 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部分,已審酌:被告等人年輕力壯,本 應依循正途賺取錢財,然其等竟冀望不勞而獲詐取他人財物 ,不顧政府三申五令之宣導而為本案犯行,造成無辜民眾遭 詐欺而受有金錢損失,且其等所為掩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助 長財產犯罪之遂行,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等人就其等涉犯 加重詐欺、洗錢部分坦認全部犯行(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規定),與被告周恆 緯、関珅耀、蕭瑋辰、羅章偉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 償部分和解金(見原審臺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09號卷一 第219頁至第222頁、卷二第335頁至第336頁、第367頁至第3 70頁、第370-1頁至第370-2頁、第403頁至第404頁、第91頁 、第373頁、第381頁、第387頁至第393頁),及其等分工情 形、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暨其等素行(均見 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另酌以其等於法院審 理期日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前述原審甲、乙、丙案判決所示之 刑;原審丙案判決並已說明:被告関珅耀對於本案洗錢標的 之財產,除犯罪實際所得外(業經原審丙案判決諭知沒收) ,餘均已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非屬被告関珅耀所有 ,亦非在其實際支配管領、處分之下,且被告関珅耀於本案 中非居於主導犯罪之地位,如仍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予以 沒收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產,顯然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原審甲、乙、丙案判決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為 整體之評價,然後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而未偏執一端 ,致有失出失入之情形,與丙案判決之被告関珅耀洗錢標的 財產不予宣告沒收之諭知,均難認有何失當。是檢察官以原 審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之量刑過輕、原審丙案判決就被告 関珅耀之量刑過輕及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不當為由提 起上訴,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均 僅以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除前述撤銷改判之部分外)量 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核屬無據,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又因被告等人本案所犯詐欺次數非少,造成損害非輕,對社 會治安影響甚巨,又未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或獲取原諒, 是本院審酌上情,均不為緩刑之諭知,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引用程序法),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友容、蔡旻諺、邱朝智提起公訴,檢察官許友容 追加起訴,檢察官周文祥、吳心嵐提起上訴,檢察官許嘉龍到庭 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 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 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即甲案判決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E○○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2 癸○○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3 亥○○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4 巳○○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5 玄○○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6 宙○○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酉○○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8 地○○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㈠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  徒刑壹年伍月。 ㈡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 9 午○○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0 乙○○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㈠上訴駁回。  ㈡上訴駁回。 ㈢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 庚○○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均上訴駁回。 12 壬○○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3 宇○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4 戌○○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5 寅○○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6 丑○○ 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7 A○○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8 B○○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9 申○○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20 未○○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21 丁○○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22 子○○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辰○○ ㈠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24 天○○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25 辛○○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26 甲○○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附表二(即甲案判決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郭倍芯 関宇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2 賴威錄 ㈠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㈡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均上訴駁回。 3 王思思 ㈠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4 王俊宏 ㈠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㈡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均上訴駁回。 5 鄭武忠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6 王致偉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7 林揮勝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附表三(即甲案判決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黃順發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廖偉淇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3 毛意璇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4 張舜淵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附表四(即甲案判決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丙○○ ㈠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㈡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㈠上訴駁回。 ㈡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 2 卯○○ ㈠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附表五(即丙案判決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原審丙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林怡玄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2 林雅涵 3 謝俊彥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4 王佳琪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5 王芃宣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6 彭彥愷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7 吳若豪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8 吳愷倫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林宜靜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0 沈慧萍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1 凃甯晴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2 蕭桂萍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3 朱敏秀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2024-10-29

TNHM-113-金上訴-1263-20241029-1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3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6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関珅耀 蕭瑋辰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恆緯 選任辯護人 黃義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章偉 指定辯護人 陳煜昇律師(義務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政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 金訴字第809號、第970號、第1020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下稱甲案,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253 號、112年度偵字第18271號、第18272號、112年度營偵字第1231 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①112年度偵字第19759 號、第20089號、第20090號、第22007號、第22244號、112年度 營偵字第1706號、第1707號、第1926號②112年度偵字第17522號 、第21953號、字第22839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112年度偵字第24140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 第519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下稱乙案,起訴案號: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659號、第32982號、113年度偵字 第1492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7號中華民國 113年4月29日(下稱丙案,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7718號、第93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関珅耀科刑部 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蕭瑋辰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 編號6之周恆緯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羅章偉 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宋政 德科刑部分,及甲案判決關於周恆緯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分別處如附表一、三、四、五各相對編號「本院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即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 號8之関珅耀、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蕭瑋辰、甲案判決附表一 編號6之周恆緯、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羅章偉、甲案判 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宋政德等以外之各該科 刑及丙案判決之関珅耀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部分)。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 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是本 案上訴人上訴之效力及其範圍,應依上揭規定判斷,合先敘 明。   二、原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臺南地院)於112年12月2 9日以甲案判決判處:  ㈠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関珅耀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 、9、10、11、12、13、14、15、23、24、25、26,及甲案 判決附表二編號3、4、7所示之罪,共15罪,各處如甲案判 決附表一編號8、9、10、11、12、13、14、15、23、24、25 、26,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3、4、7「罪名與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與「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㈡被告蕭瑋辰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9、10、11、12、13 、14、15、16、24、25、26,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2、3所 示之罪,共14罪,各處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9、10、11 、12、13、14、15、16、24、25、26,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 號2、3「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與「沒收」欄所示之 沒收。   ㈢被告周恆緯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2、3、4、5、6、7、 23,及附表二編號3、4、5、6所示之罪,共12罪,各處如甲 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2、3、4、5、6、7、23,及附表二編 號3、4、5、6「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與「沒收」欄 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㈣被告羅章偉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11、12、13、14、1 5、17、18、19、20、21、22,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2,與 甲判決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罪,共15罪,各處如甲案判決 附表一編號10、11、12、13、14、15、17、18、19、20、21 、22,及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2,與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 2「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暨「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  ㈤被告宋政德犯如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2、3、4,及甲案判 決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罪,共6罪,各處如甲案判決附表 三編號1、2、3、4,及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2「罪名與宣 告刑」欄所示之刑,與「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三、原審臺南地院於113年5月16日以乙案判決判處:  ㈠被告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㈡被告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5千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原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於113年4月29日以 丙案判決判處:  ㈠被告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萬5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如丙案判決附表「宣 告刑」欄所示之罪,共13罪,各處如丙案判決附表「宣告刑 」、「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㈡被告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 五、檢察官不服而以原審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之量刑過輕、原 審丙案判決就被告関珅耀之量刑過輕及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 告沒收不當為由提起上訴(未對被告蕭瑋辰、羅章偉、宋政 德提起上訴),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 政德不服而均以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 訴,其等對於原審甲、乙、丙案判決認定有關被告関珅耀、 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犯罪事實、罪名、罪數 、沒收(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 部分除外),均表明未在上訴範圍(見本院113年度金上訴 字第386號卷二第425頁至第429頁),足見其等對於本案請 求審理之上訴範圍僅限於量刑及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 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因此,就被告関珅耀、周恆緯 、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部分(同案被告関宇志部分本院 另行審結),本院爰僅就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 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量刑及丙案判決 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加以審理,其 他關於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犯 罪事實、罪名、罪數、沒收(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 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除外)等,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六、經本院審理結果,因檢察官僅以原審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 之量刑過輕、原審丙案判決就被告関珅耀之量刑過輕及洗錢 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不當為由提起上訴(未對被告蕭瑋辰 、羅章偉、宋政德提起上訴),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 辰、羅章偉、宋政德均僅以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量刑過重 為由提起上訴,其等對於原審甲、乙、丙案判決認定有關被 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之犯罪事實、 罪名、罪數、沒收(丙案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 產是否沒收部分除外),均表明未在上訴範圍,業如前述, 故有關本案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 之犯罪事實、論罪(所犯罪名、罪數)之認定及沒收(丙案 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之洗錢標的財產是否沒收部分除外)之 諭知,均如第一審判決所記載(原審判決後,洗錢防制法固 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除第6、11條之施行日期由 行政院定之外,自113年8月2日施行,惟於本案不生影響, 附予敘明)。 七、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周恆緯雖與其他被害人成立調解 ,但却尚未與被害人宙○○調解,故認被告周恆緯無悔改之意 ,祇想被輕判後草草了事,因認判決過輕;被告関珅耀擔任 取簿手及車手,共提領詐騙款項13次,總金額高達90餘萬, 原審量處刑度過低,且被告関珅耀年紀尚輕卻不思進取,擔 任車手取款1日即可獲得1萬5000元之報酬,遠超過一般人辛 苦工作所能賺得之薪資,並超過國民之每月平均收入,以此 種輕鬆方式詐欺被害人等辛勞工作所換得之財產,顯然喪盡 社會公平,是以宣告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產沒收難認有何過苛 情事,原審判決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尚有未洽,請撤銷原 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云云。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 、羅章偉、宋政德均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等語。  八、撤銷改判部分(即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 號8之被告関珅耀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被告蕭 瑋辰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緯科刑部 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被告羅章偉科刑部分,甲 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被告宋政德科 刑部分,及甲案判決關於被告周恆緯定應執行刑部分):   ㈠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就被告関珅 耀科刑,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就被告蕭瑋辰科刑,甲案判 決附表一編號6就被告周恆緯科刑,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 、22就被告羅章偉科刑,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 附表四編號1就被告宋政德科刑,及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 定應執行刑等部分,固非無見,惟:  ⒈被告関珅耀、蕭瑋辰就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被告羅章偉就 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宋政德就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等 犯行中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有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之情形(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253號卷 335頁、第349頁,原審臺南地院112年度聲羈字第172號卷第 16頁、第26頁,原審臺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09號卷一第 160頁,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卷二第425頁至第426 頁),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之規 定,應於量刑時併與審酌,惟原審甲案判決認被告関珅耀緯 、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等人僅有於審判中自白,未合於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之規定(見原判 決理由貳、三、㈧、⒉),故原審甲案判決關於此部分之量刑 ,尚有未當。  ⒉按刑事審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 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 ,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 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 之標準;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行為人犯罪後之態度,為 刑法第57條第9款、第10款所定量刑審酌事項之一,是行為 人犯後悔悟之程度,是否力謀恢復原狀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及其後是否已確實履行和解條件,以彌補被害人之損害, 均攸關於法院判決量刑之審酌。經查,於原審判決後本院審 理期間,被告関珅耀已與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被害人、被 告周恆緯已與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害人、被告羅章偉 已與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22之被害人、被告宋政德已與甲案 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被害人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事件進行 單、113年5月3日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84號、113年度附民 字第247號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金上訴 字第937號卷第151頁、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號卷二第75頁 至第77頁),可見被告関珅耀、周恆緯、羅章偉、宋政德此 部分量刑審酌基礎已有變更。是原審在未及審酌被告関珅耀 、周恆緯、羅章偉、宋政德嗣後已與上述部分被害人調解成 立之情形下而為量刑,尚有未洽。  ㈡上開所述部分均係有利於被告等人之量刑事項,是檢察官以 原審判決關於被告関珅耀、周恆緯上述部分量刑過輕為由提 起上訴,為無理由,被告等人上訴請求就上述部分從輕量刑 ,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 決附表編號8之被告関珅耀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 之被告蕭瑋辰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 緯科刑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被告羅章偉科刑 部分,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之被告 宋政德科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又原審甲案判決關於被告周 恆緯定應執行刑部分,亦失所附麗,應一併撤銷之。    ㈢爰審酌被告等人年輕力壯,本應依循正途賺取錢財,然其等 竟冀望不勞而獲詐取他人財物,不顧政府三申五令之宣導而 為本案犯行,造成無辜民眾遭詐欺而受有金錢損失,且其等 所為掩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助長財產犯罪之遂行,實屬不該 ;並考量被告関珅耀、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就其涉犯加 重詐欺、洗錢、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坦 認犯行(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之規定),被 告周恆緯就其涉犯加重詐欺、洗錢、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均坦 認犯行(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減輕其刑之規定),於原審判決後本院審理期間,被告関珅 耀已與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被害人、被告周恆緯已與甲案 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害人、被告羅章偉已與甲案判決附表 一編號22之被害人、被告宋政德已與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 之被害人調解成立,及其等分工情形、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所生損害,暨其等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另酌以其等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 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6 號卷二第520頁至第52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 2項所示之刑,以資警惕。 九、上訴駁回部分(即原審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 表編號8之被告関珅耀、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被告蕭瑋辰 、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緯、甲案判決附表一編 號10、22之被告羅章偉、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 附表四編號1之被告宋政德等以外之各該科刑及丙案判決之 被告関珅耀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部分):  ㈠本件原審就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丙案判決附表編號8之被 告関珅耀、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被告蕭瑋辰、甲案判決 附表一編號6之被告周恆緯、甲案判決附表一編號10、22之 被告羅章偉、甲案判決附表三編號1、甲案判決附表四編號1 之被告宋政德等以外之科刑及丙案判決之被告関珅耀洗錢標 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部分,已審酌:被告等人年輕力壯,本 應依循正途賺取錢財,然其等竟冀望不勞而獲詐取他人財物 ,不顧政府三申五令之宣導而為本案犯行,造成無辜民眾遭 詐欺而受有金錢損失,且其等所為掩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助 長財產犯罪之遂行,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等人就其等涉犯 加重詐欺、洗錢部分坦認全部犯行(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規定),與被告周恆 緯、関珅耀、蕭瑋辰、羅章偉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 償部分和解金(見原審臺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09號卷一 第219頁至第222頁、卷二第335頁至第336頁、第367頁至第3 70頁、第370-1頁至第370-2頁、第403頁至第404頁、第91頁 、第373頁、第381頁、第387頁至第393頁),及其等分工情 形、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暨其等素行(均見 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另酌以其等於法院審 理期日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前述原審甲、乙、丙案判決所示之 刑;原審丙案判決並已說明:被告関珅耀對於本案洗錢標的 之財產,除犯罪實際所得外(業經原審丙案判決諭知沒收) ,餘均已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非屬被告関珅耀所有 ,亦非在其實際支配管領、處分之下,且被告関珅耀於本案 中非居於主導犯罪之地位,如仍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予以 沒收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產,顯然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原審甲、乙、丙案判決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為 整體之評價,然後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而未偏執一端 ,致有失出失入之情形,與丙案判決之被告関珅耀洗錢標的 財產不予宣告沒收之諭知,均難認有何失當。是檢察官以原 審甲案判決就被告周恆緯之量刑過輕、原審丙案判決就被告 関珅耀之量刑過輕及洗錢標的財產不予宣告沒收不當為由提 起上訴,被告関珅耀、周恆緯、蕭瑋辰、羅章偉、宋政德均 僅以原審甲、乙、丙案判決(除前述撤銷改判之部分外)量 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核屬無據,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又因被告等人本案所犯詐欺次數非少,造成損害非輕,對社 會治安影響甚巨,又未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或獲取原諒, 是本院審酌上情,均不為緩刑之諭知,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引用程序法),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友容、蔡旻諺、邱朝智提起公訴,檢察官許友容 追加起訴,檢察官周文祥、吳心嵐提起上訴,檢察官許嘉龍到庭 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 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 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即甲案判決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E○○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2 癸○○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3 亥○○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4 巳○○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5 玄○○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6 宙○○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酉○○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8 地○○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㈠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  徒刑壹年伍月。 ㈡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 9 午○○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0 乙○○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㈠上訴駁回。  ㈡上訴駁回。 ㈢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 庚○○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均上訴駁回。 12 壬○○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3 宇○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4 戌○○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5 寅○○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16 丑○○ 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7 A○○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8 B○○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9 申○○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20 未○○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21 丁○○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22 子○○ 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辰○○ ㈠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24 天○○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25 辛○○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26 甲○○ ㈠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附表二(即甲案判決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郭倍芯 関宇志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2 賴威錄 ㈠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㈡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均上訴駁回。 3 王思思 ㈠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㈢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均上訴駁回。 4 王俊宏 ㈠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㈡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均上訴駁回。 5 鄭武忠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6 王致偉 周恆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7 林揮勝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附表三(即甲案判決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黃順發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廖偉淇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3 毛意璇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4 張舜淵 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附表四(即甲案判決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 原審甲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丙○○ ㈠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㈡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㈠上訴駁回。 ㈡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 2 卯○○ ㈠羅章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㈡宋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均上訴駁回。 附表五(即丙案判決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原審丙案判決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林怡玄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2 林雅涵 3 謝俊彥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4 王佳琪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5 王芃宣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6 彭彥愷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7 吳若豪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8 吳愷倫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科刑部分撤銷。 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林宜靜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0 沈慧萍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1 凃甯晴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2 蕭桂萍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13 朱敏秀 関珅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2024-10-29

TNHM-113-金上訴-387-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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